(一)绿营官兵的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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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0035
颗粒名称: (一)绿营官兵的屯田
分类号: F426;F326;F323
页数: 12
页码: 51-62
摘要: 清代利用绿营官兵进行屯田,并非新疆一地,但就屯田的规模和时间来说,新疆无疑是排在第一位的。
关键词: 绿营兵 清朝政府 新疆屯田 乌鲁木齐 巴里坤

内容

清代利用绿营官兵进行屯田,并非新疆一地,但就屯田的规模和时间来说,新疆无疑是排在第一位的。
  1.概况。
  早在清朝统一天山南北过程中,为了就地解决军队的粮食供应,曾在今新疆东部的一些地区利用绿营官兵进行过屯田生产。
  康熙末年,清朝与准噶尔汗国为了争夺对我国西北地区的控制权,双方军队在蒙古高原西部与新疆东部地区展开大规模的战争。康熙五十五年(1716)二月,负责西路军务的尚书富宁安奏:“哈密所属布鲁尔、图呼鲁克接壤之处,并巴尔库尔(今巴里坤——引者)杜尔博尔金地方,……俱可耕种,应各令派人耕种,给与口粮牛种。再兵丁内有愿耕种者,亦令耕种。”清朝政府当即派“副都统苏尔德前往管理”这些地方的屯田。③这是清代新疆利用绿营官兵屯田生产的最早记录。
  哈密、巴里坤二地,当年有绿营官兵500名开垦种地。秋后据苏尔德奏称:“杜尔博尔金、图呼鲁克、哈喇乌苏等处所种之地,俱已收获”,效果良好。清朝政府得此奏报,大加赞赏,命苏尔德“预备牲畜器械籽种,明年仍行耕种”。①以后,哈密、巴里坤的兵屯规模不断扩大。据有关官员奏报,康熙五十八年(1719),一次从巴里坤屯田之一的杜尔博尔金就运出收获青稞“五千五百余石”。②同年,从哈密屯地图呼鲁克也一次运出收获的青稞“三千一百九石”。③到六十一年(1722)时,巴里坤绿营兵屯田收获青稞等粮食已达“一万五百七十石有奇”。④到雍正元年时,巴里坤收获粮食又提高到“二万一千六十石有奇”。⑤同时,清朝在新疆东部地区的兵屯从巴里坤、哈密又扩展到吐鲁番。到雍正元年(1723)时,吐鲁番地区兵屯年收获粮食达“九千三百三十石有奇”,⑥规模已相当可观。
  雍正三年(1725),随着清、准战争的暂停和清朝大军的撤离,巴里坤、吐鲁番、哈密等地绿营官兵的屯田也大部分停办。七年(1729),清、准战争再起,清朝军队主力重返巴里坤等地,今新疆东部地区的兵屯再次举办。九年(1731),巴里坤军营一次就派5000余名绿营官兵种地屯田,当年“收获青稞三万六百八十石有奇”,⑦以后年收获粮食最高时达4.6万石左右,屯田规模大大超过雍正初年。这一时期,哈密地区的绿营官兵种地规模也大大超过上次。到乾隆朝初年时,哈密地区的塔尔纳沁和蔡巴什湖两处绿营官兵种地年收粮食达约1.5万石,已基本可以满足当地驻军的粮食供应。⑧
  但是,清朝在天山南北各地全面地、大规模地利用绿营官兵屯田,则是在乾隆朝中期统一天山南北的前后。
  如前所述,乾隆二十年(1755),清朝政府趁准噶尔汗国内乱之机,调集大军一举攻入伊犁,消灭了准噶尔汗国。次年,又调集军队平定阿睦尔撒纳的叛乱。在这些军事行动中,清朝政府总结历次西北用兵的经验教训,更加重视屯田,随军处处派绿营官兵(有的史料又称为“绿旗兵”)开荒种地。在今新疆境内有乾隆二十年(1755)北路绿营官兵在额尔齐斯河(今阿勒泰境)地区的屯田。①同时,西路绿营官兵赴哈密、巴里坤,扩大两地旧有的屯田规模。随着统一新疆战争的胜利,清朝政府又把大批绿营官兵派往清军控制驻扎的天山南北各地开荒种地,使屯田很快从新疆的东、北边缘地带延伸扩展到新疆腹地。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底清朝完全统一天山南北时,新疆绿营官兵屯田种地的人数已达一万数千名,以每人平均种地20亩估算,已开垦荒地二三十万亩。
  以后,绿营官兵在新疆开展的屯田生产,常年保持在1万余人,屯田地区遍布天山南北,为各地驻军的粮食供应提供了可靠的来源。据《西域图志》卷三十二“屯政”载,至乾隆四十年(1775)前后,新疆绿营官兵屯田情况如表2-2:
  清代绿营兵为国家正规的常备兵,平时不但有维护地方治安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各种差役,包括运送粮饷、守护重要设施、屯田生产、送信、解押犯人等等。因此,清代绿营兵名为国家正规军,“实际包括了军队、警察、差役、河夫等等庞杂的性质”。①清代新疆绿营兵同样担负着以上各种任务。例如《伊江汇览》在谈到伊犁驻防绿营兵时说:“伊犁之设有重镇,统率六营,幅员辽阔,差务殷繁……如绿营兵弁之专务屯政耕作之外,亦不过仓储看守,供支应后而已。”②不过,由于新疆是清朝的重点开发区,因此新疆绿营兵的主要任务便是屯田种地,如上表所示,人数达1.4万人左右,占新疆全部绿营兵总数的1/2以上,这在全国其他省区是没有的。
  2.管理。
  清朝定制:兵部“是管理全国军事及武职官员的考核任免”的最高机关,尚书满、汉各一员,实权操在满员之手。地方统率绿营的最高长官为总督(从一品或正二品),管一省或数省绿营兵。一省绿营兵最高长官为提督(从一品),比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巡抚(从二品)高一级。提督以下,绿营中的军官分别是总兵(正二品)、副将(从二品)、参将(正三品)、游击(从三品)、都司(正四品)、守备(正五品)、千总(正六品)、把总(正七品)、外委(正八品)等。绿营最高组织为“标”,下面另有“协”、“营”、“汛”等。总督、提督、总兵所属官兵称为“标”;副将所属官兵称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官兵称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官兵称为“汛”。“汛”为绿营的基本单位,一般有人员数十名。①清代新疆绿营兵的建制与全国绿营兵的建制基本相同。不过,由于新疆是实行军府制治理的地区,以及绿营兵的主要任务是屯田生产,因此新疆屯田绿营兵的组织管理除了保持有上述全国绿营兵建置的组织形式外,还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新疆实行军府制治理,伊犁将军“总统”全疆军政事务。伊犁将军以下的乌鲁木齐都统、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等各级驻扎大臣,职权之一就是管理屯田生产。例如,伊犁将军的职权是“节制南北两路、统辖外夷部落、操阅营伍、广辟屯田”;②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的职务是“总理驻防屯田官兵事务”;③乌鲁木齐都统的职权是“统辖满汉文武官员、督理八旗绿营军务”。④当然也包括绿营兵的屯田。因此,新疆兵屯的最高长官就是伊犁将军,各地区兵屯的最高长官就是各地的驻扎都统、参赞等大臣。
  在伊犁将军及各地驻扎都统大臣之下,则有各级绿营官员专司屯田,率所属士兵生产。例如伊犁地区,“每兵百名,以千把、外委二员专司其事。若三、四屯,仍以都司一员兼理稽查,至十二三屯,派游击一员综理之。其参将一员,则总辖二十五屯,而隶于总兵也”。⑤乌鲁木齐提督虽名为新疆绿营最高长官,但并无总统全疆绿营之职权,仅管理乌鲁木齐地区驻扎屯田的绿营官兵,“专管绿营屯田事务”①,地位在乌鲁木齐都统之下,与内地总统一省绿营军务的提督有所不同。同样,伊犁总兵、巴里坤总兵等绿营官员的权限,也比内地同级绿营官员的权限小。例如伊犁总兵属伊犁将军管辖,所属3000名官兵中,有2500名屯田,故又称为“屯镇总兵”②。主要职责是屯田,对军事活动几乎无权过问。新疆屯田绿营官员的这种状况,是与清朝政府在新疆实行军府制治理制度,满族官员垄断新疆军政大权的状况相一致的。
  在绿营兵屯区,“屯”或“工”是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各地因情况不同,每屯工种地人数也不尽一致。人数最多的有250名(安展),人数最少的只有15名(阿克苏),但就全疆而言,一般在100名左右。据《新疆识略》载,吐鲁番地区屯田“自辟展至托克逊作为七屯,令屯兵七百名分种,托克逊屯兵一百名,安展屯兵二百五十名,哈喇和卓屯兵一百名,阿斯塔纳屯兵一百名,和色尔图喇屯兵五十名,胜金屯兵五十名,辟展屯兵五十名”。③伊犁地区“二千五百名屯种,分为二十五屯,每屯兵百名”。④塔城地区有“屯田兵四百名,分为五工”,每工屯兵各80名。⑤乌鲁木齐屯田规模较大,屯兵也较多。据《乌鲁木齐政略》载:乌鲁木齐提标中营分为九屯,其中辑怀城、土墩子、怀义堡、屡丰堡、宣仁堡、惠徕堡各有屯兵133名,另外阜康城屯兵88名,头道湾头工屯兵90名,头道湾二工屯兵90名;乌鲁木齐提标、左营分为八屯,其中头工、二工、三工、四工各有屯兵148名,另外头屯、二屯屯兵各90名,宝昌堡、乐全堡屯兵各147名。乌鲁木齐提标右营分为七屯,其中头工、二工、三工、四工各有屯兵153名,五工、六工各有屯兵152名,另外土古里克有屯兵150名。⑥新疆其他绿营兵屯区与上述情况差不多。
  每屯工或几个屯工的屯兵则集中生活在一起。在他们生活的地方,除建有住房等生活设施外,往往还筑有围墙或城墙,形成“城”或“堡”。例如,清代著名的所谓伊犁“九城”,其中的绥定、广仁、瞻德、拱宸、熙春、塔尔奇等六城,大都是屯田绿营兵修筑并居住。又例如乌鲁木齐东、西各两路城堡大部亦为屯田绿营兵修筑居住。其中乌鲁木齐东路有大小城堡13个,乌鲁木齐西路大小城堡14个①,这些专供屯兵居住的城堡,大者周长数里,小者周长里许,供屯田官兵“旦则出作,夜则入息,无事可耕,有事可战”。②后来,随着新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些城堡中不少逐渐成为当地政治、经济活动的重要场所,个别还成为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活动中心。
  在新疆屯田的绿营兵,大致可分为携眷长驻和定期换班两种。新疆地靠甘肃,绿营兵均由陕甘总督属下派驻。清朝政府治理新疆初期,在新疆屯田应差的绿营官兵均为三年更换,以后又改为五年更换,到期仍回内地驻防。但是,随着新疆农业生产的逐步恢复和发展,以及绿营屯田规模和地区的不断扩大,这种“定期更换”的办法越来越不适应新疆农业生产的需要。屯田官兵经常更换、长途行走,不但要耗费大量费用,而换班官兵“初到俱不能熟悉屯种,迨指教方熟,又届换班之期。其新换班之官兵到屯,一时不能有效”。③为此,清朝政府一直提倡到新疆屯田的绿营官兵带家眷前往,在屯区安家落户,认为“伊等既有家口,则分地垦种,各安其业,而生聚畜牧,渐与内地村庄无异”,④对开发新疆、发展新疆农业生产和促进新疆整个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为了鼓励屯田官兵到新疆屯区安家落户,清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政策:由国家提供搬迁的经费和交通工具,“千把外委兵丁,每口每百里给盘费一钱二分,小口减半,每三名给车一辆”;⑤其家眷到屯区后,由公家给住房;其子弟“俱归民籍”,⑥如进行种地生产,“其牛、籽、农具、屋价、口粮,皆官为借贷,约升科时,分三年缴纳”。⑦另外,甘肃的一些地区,特别是靠近新疆的河西走廊一带生态环境较差,自然灾害不断,广大群众生活困难,而新疆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都较有保证,也是促使屯田官兵愿意到新疆安家落户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清朝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绿营屯田官兵纷纷自愿回内地搬取家眷。乾隆二十七年(1762)四月,据巴里坤办事都统永宁奏称,当地已有甘肃安西赴新疆换班的绿营官兵携带家眷。同年八月,乌鲁木齐副都统旌额理奏称,在当地屯田的4000余名绿营官兵中,已有“一千八百有奇”的人把家眷带往各屯区安家。①以后,每年都有在新疆屯田的绿营官兵把家眷从内地带往各屯区。到四十五年(1779),伊犁3000名绿营官兵全部把家眷接往当地落户,②新疆屯田绿营官兵搬迁家眷的工作基本结束。至此,天山北部屯田的绿营官兵除塔尔巴哈台地区仍“由陕甘省换防”③外,其他地区均成为携眷长期驻防。
  但是,新疆屯田绿营官兵中长期携眷驻防仅限于天山北部各地,在天山南部各兵屯区,绿营官兵一直还是定期换班。清朝政府对此解释说:“至回疆各城驻防兵丁,定例五年更换,原恐其携眷常住,与回人争占地亩。”其实,问题并没这么简单,这是与清朝政府当时在新疆实行的整个民族政策(隔离、牵制和分而治之等)相联系的。后来,曾有人提出改变这种状况,“因时变通,遵照乌鲁木齐等处屯丁携眷之处”,④也实行携眷长驻。但由于当时清朝政府治理新疆的整个民族政策未变及其他原因,上述建议终于不了了之(这种状况一直到道光中期才略有变化)。
  不过,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全疆13000余名屯田绿营官兵中,携眷长驻官兵达1万名左右,仍占全疆屯田绿营官兵的大多数。这是清代新疆兵屯区主要集中在天山北部所造成的。绿营兵屯这种由定期换班到携眷长驻的转变,不但节省了大批经费,更重要的是把内地到新疆屯田的官兵逐渐变成为新疆的在籍民户,他们的家眷子弟领种土地,生产纳粮,带动了新疆整个农业生产的发展。
  为了鼓励绿营屯田官兵的生产积极性,清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奖惩措施。《清史稿》中说:“新疆军屯分数,人获细粮十五石至十八石,官议叙,兵丁赏一月盐菜银;二十五石倍之;十二石以上功过半;不及官议处,兵重责留屯,次年收足予复。”⑤《清实录》中对此说:“原定赏罚章程,伊犁每兵收获细粮至十八石,乌鲁木齐每兵收获细粮至十五石者,官员议叙,兵丁加赏。”⑥“赏罚章程”原文虽不可见,但内容从上叙可知大概。这里所说的“细粮”,皆指经过加工磨碾的面粉和米,如果折合成“粗粮”,即未经加工磨碾的小麦、谷等,其实际交粮数额要高于这个数字约20%左右。①新疆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异较大,故各地所订的赏罚标准亦不一致。乾隆三十五年(1770),伊犁将军伊勒图奏定:当地绿营屯田官兵,每名每年收“获粮二十八分以上者,该管官员加倍议叙,兵丁赏给两月盐菜银两,十八分以上者,该管官员议叙,兵丁赏给一月盐菜银两,十五分者功过相抵”。②这里的“分”,据《西域图志》载:“(兵屯)兹载收获分数,概以亩计,每亩以斗起分,以亩收一石为十分”,③“分”与“斗”同为一个等级的粮食计量单位。这个赏罚标准,在新疆绿营屯田中是最高的。乌鲁木齐地区的赏罚标准,乾隆三十二年(1767),办事大臣温福奏定:“每年额收粮十八石,如有多收者,官员议叙,兵丁奖赏。”以后,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乌鲁木齐都统常青又奏称:“古城、吉布库收成十八石以上议叙,其余各城俱照十五石以上一体议叙。”④在天山南部各绿营兵屯田,赏惩标准一般比天山北部低,例如吐鲁番、托克逊、喀喇沙尔等地,每年每名屯兵收获粮食12石左右即可得赏。
  对新疆绿营屯田官兵赏罚标准,虽然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不尽相同(各书记载也不完全一致),但就全疆而言,人均年收获粮食约在15—20石,当与实际状况相去不会太远,否则赏罚便失去意义。乾隆四十九年(1784),乌鲁木齐都统海禄曾上奏,要提高各地的赏罚标准,在乌鲁木齐地区实行“每兵收获细粮十五石以上者从优议叙赏给”。⑤海禄的主张遭到有关官员的反对,认为所定赏罚标准过高,既不符合新疆绿营屯田的实际,也不利于调动屯田官兵的积极性,遂被搁置。⑥不过,上述各地的赏罚标准仍然不算低,广大屯田官兵要完成这个任务并不容易,有的地区曾一再出现一些官兵为了不受罚,不得不扩大耕地面积或雇人多种,如遇天灾则更难以完成。一些官兵,特别是广大屯田士兵即使努力耕作得赏,也不过是每年多得一月盐菜银,即银一两左右,按当地粮价只能买一石多粮食,于全家生计并无大补。①
  3.生产水平。
  绿营屯田官兵所使用的农具,由国家统一拨给,初期主要从内地各省办运。随着新疆屯垦事业的发展,农具需求量增大。乾隆三十年(1765),乌鲁木齐办事大臣伍弥泰奏准,从内地调取技术人员,利用兵丁遣犯在当地采矿炼铁,“打造农具,供支各处屯田之用”。②后来,伊犁也开办铁厂,炼铁铸造农具,使新疆绿营兵屯田的农具基本可以自给。据《三州辑略》载,乌鲁木齐屯田绿营兵每屯兵三名给“农具一全副”,包括“犁铧一张,铁锨二把,斧头一把,一把,镰刀二把,锄头一把,擁脖二副,撇绳一根,铲子二把,缰绳二条,辔头二副,弓弦五根,马绊一副,肚带一根,搭背二副”。对于使用中正常损坏的农具,规定“皮麻系按五分销算”,两年更换新的;“铁器按三分销算”,平均三年多更换新的。③新疆绿营官兵其他各屯区,与乌鲁木齐的规定基本相同。屯田农具,与同期内地农民所使用的农具几乎没什么差别。
  绿营屯田官兵所使用的耕畜,也由国家拨给。初期由于新疆遭连年战争破坏,耕畜不足,曾从内地调拨过牛、马、骡等供屯田官兵使用。以后,随着新疆畜牧业的恢复发展及与哈萨克贸易的开办,各屯区所需耕畜全部由新疆自行解决。乌鲁木齐地区一般是“每百名合给马、牛八十匹只”。④伊犁地区是“每屯给马二十匹,牛六十只”,⑤合计也是每百名屯兵给马、牛80匹(只)。塔城地区是“乾隆五十九年以来,存留屯兵四百名,官牛四百只”,⑥平均每名屯兵给牛1只,但没有马。巴里坤地区平均是每屯兵给1头牲畜(马、牛不等)。总之,全疆屯田绿营兵平均每人差不多有1头牲畜使用。对耕畜正常的倒毙死伤,规定:一般是“每年每百匹马准倒三分,牛准倒一分五厘”,⑦即1匹马至少要使用3年以上,1头牛至少要使用6年以上。否则,屯田官兵要自己出钱赔补。
  绿营屯田官兵种植的农作物品种,主要是小麦,其次是大麦、豌豆、黍、糜、青稞、谷等。另外阿克苏种植有少量的水稻。《三州辑略》载:乌鲁木齐提督直属各营屯兵年交粮总数约为34600余石,其中小麦约为24400余石,豌豆约6500余石,糜谷约3600余石,另有少量其他品种的粮食。伊犁绿营屯田官兵所交的粮食,主要是“小麦、青稞、糜、谷四色粗粮”。①小麦耐旱,易种植,又是各族军民的主粮,所以成为各屯区主要种植的作物,这种情况与同期我国内地北方各省差不多。屯兵种植的油料作物主要为胡麻,另有少量的油菜和芝麻。据乾隆二十六年(1761)陕甘总督杨应琚奏:“哈喇沙尔、叶尔羌、库车、乌鲁木齐、哈密等处,试种胡麻有收,足济本地磨油之用”,②可见当时在油料作物中,胡麻种植较为普遍。据《伊江汇览》载,这一时期伊犁种植的农作物品种有20余种,除小麦、青稞、糜、谷外,还有绿豆、黄豆、高粱、玉秫(即玉米)、稻、豌豆、料豆、黄米等等③。至今虽没发现当地绿营屯兵种植这些农作物的记载,但个别屯工或个别屯兵种植这些农作物则是可能的。
  绿营屯田兵每人种地亩数,各地不尽相同。据前表看:哈密人均约40亩,乌鲁木齐人均约20亩,巴里坤人均约26亩,伊犁人均约20亩,天山南部(阿克苏除外)人均约17亩。就全疆而言,13923人种地288100亩,人均约21亩,因此,每屯兵种地20亩左右较为普遍。乾隆二十三年(1758),屯田大臣永贵就乌鲁木齐绿营兵屯田情况报告说:“兆惠所议屯田收成分数,每人垦田二十五亩,所收谷石可给八、九人之食。询问官兵等,俱称必系成熟之地,一家有四、五人助力,方如前数。若一人垦田,即尽力不过十四、五亩,可食三、四人。”④对永贵的报告,清朝政府虽不以为然,但以后各地屯田的实践表明,永贵的话是比较符合当时屯田的实际情况的。在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下,屯兵人均种地20亩的任务,是要非常“尽力”才能完成的。不过,新疆地广人稀,可耕地甚多,许多地区采用“轮耕制”或“歇耕制”的耕作方法以养地力。定长在谈到乌鲁木齐等地屯田时说:“此等地亩,虽不能如内地人工粪治,可以常年耕种,但地颇宽敞,彼此递年互调耕种,自有余力。”①嘉庆九年(1804),伊犁将军松筠在谈到当地屯田时也说:“查此处地亩,不似内地用粪,各屯地亩俱系耕种一年,停歇二三年,耕种始得肥沃丰收。”②因此,屯兵实际开垦种植的土地往往是其每年种植亩数(约20亩)的2倍至3倍,这种情况在内地许多省是没有的。前表中哈密屯区每兵均种地约40亩,可能是把歇耕地也计算在内了。
  关于绿营兵屯的单位面积产量,各地因条件不同相差较大。据《西域图志》卷三十二、卷三十三所载各地绿营兵屯每年收成数,取其平均值,按每亩产粮估算:古城1.33石,乌鲁木齐0.77石,玛纳斯0.91石,塔城1.25石,伊犁1.69石,哈密0.81石,吐鲁番0.73石,喀喇沙尔0.68石,乌什0.94石,阿克苏(水稻)3.26石。除阿克苏外,最高为伊犁地区,平均亩产是1.69石,最低的为喀喇沙尔,平均亩产是0.68石。从整个看,天山北部亩产比天山南部亩产高。如果就全疆绿营屯田来平均估算(阿克苏除外),那么亩产约为1.01石。据《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一书估算,同期内地与新疆种植农作物品种差不多的北方各省,亩产也在1石左右,③与新疆绿营兵屯亩产量差不多。

附注

 《清圣祖实录》卷267,康熙五十五年二月乙丑。; 《清圣祖实录》卷270,康熙五十五年十月丁未。; 《清圣祖实录》卷285,康熙五十八年九月庚寅。; 《清圣祖实录》卷286,康熙五十八十月乙丑。; 《清世宗实录》卷1,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辛亥。; 《清世宗实录》卷14,雍正元年十二月己酉。; 《清世宗实录》卷13,雍正元年十一月丁亥。; 《清世宗实录》卷113,雍正九年十二月壬辰。; 《清高宗实录》卷106,乾隆四年十二月辛巳。仅“蔡巴什湖等屯种夏秋田一万亩,本年收获小麦三千八百六十石零,糜子一千八百八十三石零,谷三千五百十一石零”。; 《清高宗实录》卷486,乾隆二十年四月戊午。; 罗尔纲:《绿营兵屯》,中华书局,1984年,第6页。; 格琫额:《伊江汇览》,“差徭”。; 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第243—248页。;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五。; 祁韵士:《西陲要略》卷二,“南北两路职官”。; 和瑛:《三州辑略》卷二,“官制”。; 格琫额:《伊江汇览》,“屯政”。;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武职”。; 袁大化等:《新疆图志》卷二十四,“职官”。“伊犁镇标,屯镇总兵一人,归伊犁将军管辖”。;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三,“南路舆图”。;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六,“屯务”。; 永保:《塔尔巴哈台事宜》卷四,“屯田”。;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屯田”。; 详载祁韵士:《西陲要略》卷二,“南北两路城堡”。; 档案资料,转引自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56页。; 佚名:《乌鲁木齐政略》,“玛纳斯眷营”。; 《清高宗实录》卷572,乾隆二十三年十月甲子。; 《清高宗实录》卷1088,乾隆四十四年八月己未。; 《清高宗实录》卷1115,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丁酉。; 《清史稿》卷一二〇,“食货一”。; 《清高宗实录》卷669,乾隆二十七年八月丙辰。; 《清高宗实录》卷1100,乾隆四十五年正月辛亥;卷1104,乾隆四十五年四月丁巳。;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二,“塔尔巴哈台”。; 《清高宗实录》卷1430,乾隆五十八年六月甲子。; 《清史稿》卷一二〇,“食货一”。; 《清高宗实录》卷1220,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己丑。;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八,“库储”载:“小麦一石折细粮九斗,大麦一石折细粮八斗四升六合六勺,谷子一石折细粮粟米五斗,稻子一石折细粮粳米三斗三升。”;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六,“屯务”。; 傅恒等:《西域图志》卷三十二,“屯政一”。关于清代新疆“分”的各种含义,详见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19—230页。; 和瑛:《三州辑略》卷四,“屯田门”。; 《清史列传》卷二十四,“海禄”,中华书局,1987年标点本,第6册“海禄”。; 《清高宗实录》卷1220,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己丑。; 《清高宗实录》卷639,乾隆二十六年六月辛卯。乌鲁木齐当局规定“酌将兵粮一石,定价九钱”拿市场买卖。不过粮价随时浮动,也很难有一确数。; 永保等:《乌鲁木齐事宜》,“铁厂”。; 和瑛:《三州辑略》卷四,“屯田门”。; 和瑛:《三州辑略》卷四,“屯田门”。; 松筠等:《新疆识略》卷十,“厂务”。; 永保:《塔尔巴哈台事宜》,“屯田”。; 永保:《乌鲁木齐事宜》,“屯兵地粮马牛农具口袋”。; 格琫额:《伊江汇览》,“仓储”。; 《清高宗实录》卷649,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 格琫额:《伊江汇览》,“土产”。; 《清高宗实录》卷570,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乙酉。; 《清高宗实录》卷601,乾隆二十四年十一月甲子。; 祁韵士:《西陲总统事略》卷七,“屯务成案”。; 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92—193页。这时的一石,约合当时的120斤,今天的150斤左右。

知识出处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清代新疆经济史稿》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4

本书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清政府统一新疆之后经济的恢复情况、清朝政府治理新疆政策的调整与新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特点、清代新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清代新疆“荒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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