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他人通行 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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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6944
颗粒名称: 妨碍他人通行 法不容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1年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马万堂排除妨碍。
关键词: 道路 纠纷 判决

内容

最近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马万堂排除妨碍。
  马万堂与马忠发是泾源县白面镇余家村村民,两家系邻居关系。马万堂院南原有一条长8.3米,宽1.4米的小路,长期以来由马忠发使用。1988年马万堂在自家院南边建院墙时占了该路面0.7米,影响了马忠发一家人的通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村、乡两级组织处理,未能凑效。1989年10月份,马万堂修建大门楼时,又在门前新建一段石头墙,严重妨碍了马忠发一家人的通行。为此,马忠发起诉到泾源县人民法院,要求马万堂拆除妨碍他通行的院墙。
  泾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精神,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法判决马万堂拆除妨碍通行的石头墙,该路面继续由马忠发使用。宣判后,马万堂不服提出上诉,固原地区中级法院通过对原卷证据材料的审查和实地调查认为:由于马万堂侵占了路面0.7米,不仅直接妨碍马忠发一家人的通行,而且影响了其生产和生活。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是清楚的,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县法院的判决。
  (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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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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