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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哈秀兰杨玉梅无理阻碍施工 法院判赔金属厂经济损失二千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5739
颗粒名称:
哈秀兰杨玉梅无理阻碍施工 法院判赔金属厂经济损失二千元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1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纠纷上诉案,依法判决上诉人哈秀兰、杨玉梅赔偿因无理阻碍固原县金属厂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
关键词:
哈秀兰
阻碍
赔偿
内容
本报讯(通讯员郑言事)最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纠纷上诉案,依法判决上诉人哈秀兰、杨玉梅赔偿因无理阻碍固原县金属厂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
1989年,固原县金属厂向银行贷款17万元,在原先购买的过店街口宅基地上修建楼房。动工开始,哈秀兰、杨玉梅以金属厂侵占自己的宅基地为由,出面阻挡,并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经固原县土地科裁定驳回申请后,上诉人继续阻拦金属厂施工,杨玉梅还把砖堆在现场,声称准备盖房。为此,金属厂于去年4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县法院根据事实,支持了金属厂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哈秀兰、杨玉梅均不服上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实和补充调查取证后,除依法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外,还根据哈秀兰、杨玉梅阻碍金属厂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的事实,判处上诉人哈秀兰、杨玉梅酌情赔偿金属厂经济损失2000元。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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