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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哪个法院会管你的诉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4687
颗粒名称:
哪个法院会管你的诉讼?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0年9月26日固原日报登载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介绍。
关键词:
行政
机关
法院
内容
当你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某行政机关的侵害以后,心里一定会愤愤不平,向人民法院诉说要求保护。但是,你可知道哪个法院会管你的诉讼呢?为弄清这个问题,这里专门谈谈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正确确定法院的管辖,其作用在于一方面排除干挠,均衡负担,明确责任,从而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方便当事人起诉、应诉、行使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至二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可分为这样几种
一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是地域管辖,是指划分同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至十九条作出的具体规定可以概括为:普通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的一种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也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还便于案件的执行和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专门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允许当事人和法院变更专属管辖法院。这类案件管辖具有排他性,情况有二种:一种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包括滩涂、草原、山岭、荒地)及附属物。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对法院而言,后者是对当事人而言。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由最先接到诉状的法院管辖。
三是裁定管辖。这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条规定的,它又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所谓移送管辖,就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但无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所谓指定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指定管辖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特殊情况如审判人员全部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因战争、地震、水灾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二是由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经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经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就是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把管辖权由下级法院移送上级法院或者由上级法院移送给下级法院。这样做,有利于排除干扰,减少阻力,也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
当你把上述问题搞清以后,再到法院起诉,就不会再跑冤枉路而浪费时间了,你的行政诉讼也就会得到及时迅速的审理。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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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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