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初审判处王俊香陈国仓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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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4350
颗粒名称: 中院初审判处王俊香陈国仓死刑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0年8月4日,经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处杀人犯王俊香、陈国仓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键词: 法院 杀人犯 死刑

内容

8月4日,经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处杀人犯王俊香、陈国仓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王俊香,女,40岁;罪犯陈国仓,男,51岁,1984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刑3年,二罪犯均是隆德县陈靳乡高阳村村民。1981年两人勾搭成奸,次年又私奔到甘肃省徵县榆树乡水泉坝村非法同居九个多月。陈国仓刑满释放后,继续和王通奸,造成王俊香与丈夫郑金昌关系不断恶化。1989年12月某晚,当王到陈家鬼混出来后,被其夫郑金昌发现,郑对王殴打并胁迫吃粪,为此,王对郑怀恨在心,多次与陈合谋杀害郑金昌。
  3月20日晚,王俊香见家里只有她和郑两人,认为时机已到,急忙叫陈潜入院内,并约定以灶房鼓风机响为号。当晚8时许,王俊香诱骗其夫郑金昌到灶房同床时,拉响了鼓风机,并猛然抓住郑的阴囊,郑疼痛呼叫。此时,陈国仓立即潜入房内,用一根尼纶包扎带狠勒郑的脖劲,致使郑金昌窒息死亡。王、陈二人为了隐匿罪证,逃避罪责,移尸于灶房套间,并推倒粮袋把郑压住,伪造成郑是拾掇粮食被压死的现场。
  对此类属于“严打”之列的案件,法院快审重判,判处王、陈二犯死刑。宣判后,300多名旁听群众拍手称快。但王俊香、陈国仓二人不服,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现此案已移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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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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