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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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4071
颗粒名称: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案件
并列题名: 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90年07月14日,固原日报刊登介绍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键词: 法院 案件 诉讼

内容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都是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根据的,不是由人民法院随心所欲“想当然”决定的。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前,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才予受理。反之,法院不予受理。1989年4月4日颁布并将在今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做了明确规定,这就是:(1)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如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等。(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案件。如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如卫生许可证、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严重渎职行为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因公牺牲或伤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享受抚恤金对象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例如违法向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摊派劳役,无偿调取财物等等,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草原法》第六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有关确认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处理决定案件:又如《专利法》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的当事人不服专利机关确认专利权等行政处理的案件,都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引起争议的:控告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
  确定行政诉讼上述范围,是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一是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三是考虑我国目前行政法还不完备的实际情况。因此,受案范围还不宜规定过宽。 (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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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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