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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李成荣是否犯了妨害公务罪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2076
颗粒名称:
李成荣是否犯了妨害公务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12月20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妨害公务罪的案例。
关键词:
妨害公务罪
国家人员
刑事拘留
内容
李成荣是海原县人,因妨害公务,今年9月16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3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李成荣与本村村民李进堂因路界问题,去年8月曾发生斗殴,李进堂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赔偿李进荣医药费等900多元,二李均不服,上诉固原地区中级法院,被驳回。今年9月15日2人又为路界问题打架,于16日晨来到县法院,法院责成双方到医院诊断治疗后再进行处理。李成荣这次来法院,旧事重提,法院工作人员做工作,他听不进。他认为法院工作人员李××是李进堂的亲戚,去年案件处理不好,是李×××从中作梗,这次得不到解决同样是李××的原因,便抓住李××的衣领辱骂殴打。下午又在法院辱骂殴打其他工作人员,致使法院有些工作无法进行。当天公安局以妨害公务罪对其刑事拘留。
在审理阶段,对李成荣行为的定性问题发生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成荣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理由是: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李成荣止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害了法院的一些正常工作。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成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有二:一在客观方面,妨害公务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被妨害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正在执行特定公务的过程当中,李成荣虽然有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但都是轻微伤,并且当时工作人员并未在执行特定公务。二在主观方面,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家国工作人员,而故意地阻碍其执行公务。如果不知道对方是这样的工作人员,或者说知道对方是这样的工作人员,但并不是出于为了阻止其执行公务目的,而对其实施了暴力,这不应以妨害公务罪来论处。李成荣闹事的主要原因是对去年处理的案件有意见,并没有妨害工作。所以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无罪释放。
(姚启明)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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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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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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