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加强社会集资管理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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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1174
颗粒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加强社会集资管理的通告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9月16日固原报登载的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加强社会集资管理的通告。
关键词: 银行 社会集资行为 金融机构

内容

近年来,我区社会集资发展较快,对缓解企业资金供需矛盾,发展地方经济起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区社会集资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单位未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随意向社会集资:有些集资活动缺乏科学论证和依法管理,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随意性,投资得不到安全保障。这些不规范的集资活动,违反了国家集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剧了资金供需矛盾。为了加强社会集资管理,引导社会集资健康发展,使其走向规范化、正常化,更好地支持我区经济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社会集资的管理机关。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开展集资活动,都必须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二、凡是企业单位发行股票、债券,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包括全员风险抵押、以劳带资等),以及其他形式的直接融资行为,都属于社会集资范畴,都必须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管理。
   三、企业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集资,必须事先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经人民银行按照集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集资活动。
   四、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都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社会搞有偿集资活动。
   五、凡本《通告》发布前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以各种形式向社会或在企业内部集资的,应在九月底以前到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登记,由人民银行审核后,对符合集资条件的,按审批程序审查批准;对不符合集资条件的,应于到期或限期清退。在申报登记期内未到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登记的,一律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活动对待和处理。
   六、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社会集资,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资金;
   2、冻结其所筹资金;
   3、通知开户银行停止对其贷款;
   4、处以所筹资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七、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社会集资,各新闻单位不应对外作广告宣传;公证部门不予公证;印制单位不得为其印制股票、债券或其他形式的集资票券。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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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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