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粮油出境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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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0806
颗粒名称: 自治区粮油出境管理办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8月9日固原报登载的自治区粮油出境管理办法。
关键词: 宁夏 粮油 出境管理办法

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区粮油收购计划的实现和粮油有秩序地正常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油出境严格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坚决执行计划内管住,计划外放开的原则。第三条 粮油出境证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印制,分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定购粮油出境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定购粮油出境证》两种,分别由自治区粮食局和市、县(区)粮食局管理、签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印制和签发,违者追究责任。
   第四条 铁路、公路、渡口等交通运输部门凭出境证办理粮油承运业务,出境物资联合检查站凭出境证放行。
   出境粮油审批
   第五条 凡属粮油合同定购品种持有规定的证件,符合下列情况的由自治区粮食局宙批、签发粮油出境证。
   1、自治区种子公司与外省区计划内调剂、兑换的良种必须持有调剂、兑换、合同、或其他有关证件。
   2、部队农场生产粮出境,须有兰州军区、宁夏军区后勤部门批准调拨手续或证明信件。
   3、在外省区施工、作业、培训职工的集体自带口粮须持有关合同和派出单位证明,议价粮食附发货单。
   4、农民集体在外省承包工程,搞劳务输出自带的口粮,应持有所在县粮食局证明和有关合同。
   5、省、区间过境的粮油,应有外省区出具的粮油出境证或售货发票,发货明细表。
   6、外省区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在我区粮食部门议价公司和主管议价粮油的企业,以及市、县(区)供销社购买议价粮油的,由上述售粮单位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批准从事粮油批发业务的营业执照申请办理出境证。
   7、外贸部门外运的粮油,应凭介绍信和有关合同、协议办理。8、粮食部门内部调拨的粮油,凭调拨计划办理。
   9、粮食部门粮油加工厂代外省、区加工的粮油,凭市、县粮食局证明办理。
   第六条 凡定购品种以外的粮油,由市、县(区)粮食局开具出境证。
   第七条 个人准许免证随身携带托运粮食100公斤,油品5公斤出境。
   粮油出境管理
   第八条 粮油出境证是粮油出境的唯一凭证,各签发单位应妥善保管,指定业务部门专人或兼职办理。
   第九条 办理粮油出境证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到办有凭证,查有依据。
   第十条 签发和办理粮油出境证的人员,要坚守职责,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违者,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此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法为准。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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