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保持政策长期稳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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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0448
颗粒名称: 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保持政策长期稳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7月1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完善土地承包制度、保持政策长期稳定的文章。
关键词: 政策 土地承包制度 农村

内容

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由于第一步改革来势迅猛,当时承包土地时未能以劳动力、资金和经营能力实行有偿承包,而是按人头平均分配土地无偿承包,使土地承包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福利主义”色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口的发展,这种承包办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不完善性。原来的“平均”形态自然“失衡”,出现了部分“人多地少”户和“人少地多”户,而以非农产业无门依赖种地为生的“人多地少”户要求调整土地的呼声最为强烈。这就同土地承包长期不变的政策和农民求稳怕变的思想相悖。如何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多次指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贫困地区的耕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3C年。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区、地党委还规定:“承包期内,一般不要调整承包地”。四荒地按能承包,50年不变。从这些既定政策来看,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措施。“大稳定”是总原则,事关整体和大局,它决定着“小调整”;“小调整”是以“大稳定”为前提并服从、服务于“大稳定”的,它有时间、范围、变量和因果利害关系的限制,掌握不好,就会产生“大波动”,引起连锁反映,影响党在农村一系列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坚持土地承包政策的长期稳定性至关重要。
   显然,确定是否进行“小调整”,不仅要按照既定政策贯彻执行,还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逐步改变那种平均分配式的无偿的承包办法,按照价值规律的原则、两权分离的原则,优化组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有偿承包、招标承包、抵押承包、有偿转让、代理经营等形式,不断完善土地承包办法,实现农村耕地的合理流转。对于目前农村中出现的贫困户和非超生户中因非农产业无门依赖种田为生的“人多地少”户要求调整土地的,可以采取“小调整”适当增加承包地。但必须在不动其他农户原承包地的前提下,在集体机动地,农转非户、吊庄搬迁户、无力经营、无故抛荒、不履行合同收回地,原集体保留的小果园、小林场以及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中进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决不能对原承包地重新平均分配。对那些超生户、懒汉户、不会经营或无力经营户、不履行承包合同户中的“人多地少”户,不予调整土地。这样做,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和扶贫工作,有利于稳定人心,推进改革,促进农业生产力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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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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