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解除婚约后财物纠纷的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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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0216
颗粒名称: 谈谈解除婚约后财物纠纷的处理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5月27日,固原报刊登了解除婚约后财物纠纷的处理。
关键词: 婚约 财物 纠纷

内容

男女双方在订婚或者恋爱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男方往往自愿或不自愿地送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彩礼,并给女方购买一些衣服、金银首饰等物品。在关系正常情况下,这些财物不发生异议,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时,这些财物的处理就发生了争议:女方一般从有利于自己利益方面考虑,要求按照乡俗习惯处理,即“男不干,退一半;女不干,全退完。”男方则因为筹集这些财物来之不易,坚决要求女方全退或绝大多数退还。为此,有的经常骂仗斗殴,有的男方为追回财物,聚众抢走女方家中的财物或耕牛,往往闹得两家长期不得安宁,因此,处理好这种纠纷,不仅是男女双方及其家庭的要求和希望,也是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需要。
  那么,怎样处理这种财产纠纷才比较合情合理呢?
  当前,国家对处理这种纠纷,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但只要双方都采取明智的态度,纠纷并不难解决。根据纠纷的实质和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原则上这样处理较好;
  一、应当按照债务纠纷进行处理。这类纠纷,虽然是因解除婚约而引起,但不是婚姻纠纷。因为它涉及的主要是财物处理问题,其实质是由解除婚约〓后所形成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应当以《民法通则》第108条为依据,按债务纠纷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不能按照乡俗习惯处理。因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解除婚约的原因多数是因男女一方不自愿造成的。乡俗习惯的作法,一不利于贯彻男女双方婚姻自由的原则,二不符合处理债务关系的原则,三是不公平,男方无论如何都要损失相当部分财物。
  三、在具体处理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并考虑这种纠纷的特殊情况,掌握下列三点:
  1.在订婚前后或恋爱期间,对女方所索要的彩礼,不论男女哪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均应全部退还男方。这是因为固原地区比较贫穷,绝大多数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往往为筹集儿子婚事负债累累。如果不予退还,将加重男方困难。
  2.订婚前后或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的大宗财物,如成套衣服、金银首饰、手表、自行车等,应当互相退还或折价偿还。因为这种赠予,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前提的。当婚约解除以后,赠予的物品予以退还是合情合理的。
  3.互相赠送的小件则物,如烟、酒、糖、茶、糕点或互相来往中的吃喝费用,一般可以不予退还。
  四、处理这种纠纷,如果一方主动放弃,或者一方愿意全部退还,可以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秉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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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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