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纪律和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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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30000097
颗粒名称: 结算纪律和责任
分类号: F830.52
摘要: 1989年5月13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结算纪律和责任的文章。
关键词: 结算工作 凭证 责任

内容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三、本办法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它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四、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五、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六、银行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责资金赔偿。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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