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举证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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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8183
颗粒名称: 漫谈举证责任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2月25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举证责任的文章。
关键词: 法律 案件 举证责任

内容

以前,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往往凭一纸诉状就立案受理。当前这几类案件大幅度上升,有些案件又较为复杂、涉及面广,这种做法已不适应。为了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在审理上述案件时,依法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改变过去那种完全由办案人员负责取证的做法,这不仅是法院改善执法活动、保证严肃执法所迫切需要的,而且对于调动当事人协助法院及时审结案件也是有利的。
  所谓举证责任,就是民事、经济和刑事自诉案件诉讼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
  举证青任包括两方面:一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承担;二是指举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后果由谁承担。这在民诉法中已明确指出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1)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被告反驳原告的主主张,提出反驳,也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3)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人民法院经过努力也难以调查、收集到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提不出证据的当事人就可能败诉。如果当事人提供伪证,还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那么,当事人在哪些方面进行举证呢?
  (1)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证。书证主要有各种合同、文件、票证以及书信、书面遗嘱、电报。如债务案件中的借款合同、借据;继承案件中的书面遗嘱、存折;经济案件中的合同、公证书;伤害案件中的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等。
  (2)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证。如所有权发生争议的物品。受损害的公私财物等。
  (3)提供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名单、住址或单位。
  (4)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录相、录音磁带等。
  (5)提供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证据和线索。
  (6)提供自己所主张事实的其他证据。(郑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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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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