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惯窃犯宋善恩在初审中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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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7331
颗粒名称: 重大惯窃犯宋善恩在初审中被判处死刑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10月17至18日,地区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宋善恩、张银增、林加来、袁兴惯窃、包庇、消赃一案。
关键词: 刑事 犯罪 审判

内容

本报讯 10月17至18日,地区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宋善恩、张银增、林加来、袁兴惯窃、包庇、消赃一案。宋善恩以惯窃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银增以包庇罪被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分;林加来、袁兴二人以销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六个月。
  宋善恩系河北省威县人现年30岁,1985年12月曾因盗窃罪被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宋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采取白天踩点,深夜越墙进院,采用断线钳剪断门窗钢筋或铁锁等主要手段,先后在河北省和我区14个市县作案24起,价值共计4.4万多元,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罪恶严重。
  张银增是宋犯姐夫。当也得知宋犯盗窃耕牛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先劝宋投案自首,在宋犯不肯时,就帮其改姓换名、出具假证明,到平罗县建工队干零工,逃避侦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银川市经营服装业的个体户林加来,明知宋犯销售的衣物是赃物,却为其销赃,仅去年一年,先后为宋犯销赃11次,销赃价值达1.7万多元。袁兴在固原县皮鞋厂、同心县批零门市部受雇期间,先后为宋犯销赃6次,价值达8700多元。特别是公安机关向他打招呼后,袁不但不报告,反而又在次日为宋犯销赃。
  10月24日,公开宣判后,宋善恩、林加来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为此,此案将依法移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郑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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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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