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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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5578
颗粒名称: 9、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3月30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主要特征。
关键词: 法律 反革命 煽动罪

内容

被告人王XX,男,汉族,现年31岁,初小文化程度,西吉县夏寨人。
  被告人王XX自1982年以来,常在西吉县城摆摊修理自行车。1985年以来因收入有所减少,加之偷听台湾国民党电台广播,接受反动宣传,遂对中国共产党产生不满,并于1985年5月28日在西吉县大众旅社写了“打倒共产党“的反革命标语一张,并贴在县城中街十字口的南侧墙上,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被查获归案。
  《刑法》第102条规定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宣传煽动的行为。这种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并以反革命为目的,也就是通过宣传煽动群众,达到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或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以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有口头的,有书面的。口头的方法是用反革命讲演,呼反革命口号,制造反革命谣言等:书面的方法是用书写、张贴、散发反革命标语、传单、大小字报,投递反革命恐吓信等。反革命宣传煽动的目的是要被宣传煽动者起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了宣传煽动的行为即可。
  上面所述案件中的王XX就以反革命为目的,用书面的方法宣传煽动反革命活动,其行为符合反革命宣传煽动的特征。
  《刑法》第102条规定,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其他罪恶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犯的犯罪行为,经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依照《刑法》第102条判处其管制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未完待续)地区检察分院何万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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