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5317
颗粒名称: 6、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3月2日固原报登载了反革命集团罪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或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的行为。
关键词: 反革命 反革命集团 组织

内容

被告人姜某,因盗窃多次受到批评教育,可他不但不接受,反而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以致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1978年12月至1979年6月,先后发展虞某、凌某等5人为反革命集团成员;拟定反革命集团的组织名称和旗帜图案,书写反动文章;策划武装暴动,阴谋抢夺枪支,杀害干部,建立反革命根据地,放出监狱犯人,扩大反革命队伍。 1979年6月5日,姜犯得知其反革命活动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便趁炸岩的机会领取炸药、雷管、导火线准备暴动。6月9日,姜犯召集虞、凌等5人开秘密会议,决定提前暴动,阴谋杀害基层干部,企图抢夺枪支、钱粮等逃跑上山。6月10日,姜犯和虞、凌等罪犯身带匕首、梭镖、三角刀等凶器,乘船驶往目的地时,被我公安人员和民兵捕获。人民法院以反革命集团罪判处其管制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什么是反革命集团罪呢?《刑法》第98条规定,反革命集团罪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或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的行为。反革命集团又叫反革命组织。从广义上讲,反革命集团包括特务、间谍组织在内,但由于《刑法》对参加特务、间谍组织的行为已有专门规定,因此,这里讲的反革命集团是指狭义的,即特务、间谍组织以外的反革命组织。
  反革命集团的活动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书写反革命传单、标语,进行宣传煽动;有的阴谋抢劫银行、仓库,劫持交通工具,抢夺枪支、弹药搞武装暴乱;有的与敌特机关挂钩密谋越境等等。但是,从反革命集团罪的构成要件讲,不论是否进行了反革命煽动或破坏等活动,只要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即可构成本罪。
  对反革命集团罪的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未完待续)地区检察分院 何万旭供稿
  本版编辑 马灵军 陈亮 赵云山 刊头设计 何富成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

相关人物

何万旭
责任者
马灵军
责任者
陈亮
责任者
赵云山
责任者
何富成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