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元花等非法拐卖人口被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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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4935
颗粒名称: 兰元花等非法拐卖人口被依法判刑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1月泾源县法院分别依法判处非法拐卖人口兰元花等人有期徒刑,并没收了非法所得财产。
关键词: 非法 拐卖 犯罪 判处

内容

本报讯 泾源县泾河源乡兰人庄村妇女兰元花,1986年伙同罪犯兰春恩等,采取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先后将本县儿童、幼女和有夫之妇等5人拐卖到外地,从中得赃款9750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最近被泾源县法院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没收了非法所得财产。
  罪犯兰元花,今年35岁,一贯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终于堕落成了人民的罪人。1986年3月,当兰元花得知泾北乡城关村民马西银正在与丈夫闹离婚,她便和其同伙孔照贤(潜逃)两次乘机诱骗马另找对象。当马说:“我还没离婚手续,走不得”时,孔照贤说:“元花已说了好几个没离婚的女人,儿年了也没事。”兰说:“法院追查有我哩!”随即将马西银改名为马爱建,以2300元卖给河北献县马庆进为妻。同年6月,兰元花在平凉汽车站遇到一个同婆婆闹矛盾外出的泾源妇女张XX,又将其诱骗到河北,以2950元卖给比受害人大22岁的马炳增为妻。张不堪凌辱,生活两个月后逃回径源与原夫团聚。同年8月22日和9月28日,兰元花勾结其弟兰春恩,采取诱骗等手段,将泾河源乡冶家村一个7岁的男孩和一个13的少女分别拐卖给河南省泌阳县象河村铁中有、河北省河间县南留路乡马金庆,一个收养,一个为妻。给受害人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不幸。
  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泾源县人民法院以拐卖人口罪依法判处兰元花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用非法所得款盖起来的四间半房屋。兰春恩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郑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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