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的婚姻法律上是否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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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721
颗粒名称: 未经登记的婚姻法律上是否承认?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5月22日,固原报刊登了一则关于婚姻法登记的文章。
关键词: 婚姻法 登记

内容

编辑同志:
  我在基层搞民政工作的同时,兼管婚姻登记。现请帮助解答一个问题:即通过《婚姻法》的学习宣传,我乡以前未登记而结婚的青年夫妇,前来
  
  补办结婚手续,请问能否予以登记呢?
  西吉县西滩乡政府李恒寺
  李恒寺同志: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还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主要是“禁止重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以及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等。这些规定不但可以防止各种违法婚姻的成立,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使合法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过去未经婚姻登记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青年,经过婚姻法宣传教育,提高了法制观念,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应当欢迎。但如何办理,则应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区别情况,不同对待:
  (1)经过严格审查,凡是符合婚姻法精神和条件的,应当在批评教育后,准予补办结婚登记。
  (2)如果男女双方因不到法定婚龄(汉族,男22岁,女20岁;回族,男20岁,女18岁)而同居的,现仍有一方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应责令其分居,待到法定婚龄后办理结婚手续。
  (3)对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结婚的,如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则应当说服他们解除婚姻关系,坚决不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法登记是件严肃的工作,登记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并坚决向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做斗争。
  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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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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