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检察问答(12)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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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690
颗粒名称: 法纪检察问答(12)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5月15日,固原报刊登了一则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案的法纪检察问答。
关键词: 法纪检察 问答

内容

重大责任事故案
  问: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本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问:如何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答:首先构成本罪的主体应该是包括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联合经营、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和生产指挥的人员,如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车间主任、坑长等。其次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所谓违反规章制度,即是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纪律、劳动保护法规、操作规程等,这往往是重大责任事故的关键。另外,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只能是一般事故而构不成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属于过失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并不希望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酿成事故的发生。
  问:既然重大责任事故是属于过失行为造成,为什么还要以犯罪论处呢?
  答:尽管是过失行为,但其造成的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刑法114条立法的意义在于保障厂矿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另外,通过对重大责任事故依法严肃处理,可以提高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法制观念,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生产管理,遵守生产劳动纪律,改进工艺规程、机器设备、科学技术,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有利于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犯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固原检察分院法纪科供稿)
  本版编辑马灵军陈亮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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