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检察问答(10)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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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619
颗粒名称: 法纪检察问答(10)
并列题名: 非法管制 非法搜查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5月1日固原报登载关于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的文章。
关键词: 管制 搜查 问答

内容

问:刑法第144条规定是不是涉及三个罪名?
  答:刑法144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不但对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作出了规定,同时又规定了相同的处刑标准。这是因为这三种行为构成犯罪,在几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二)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侵害行为的非法性;
  (三)在主观方面都是出自于故意。过失均不能构成这三种犯罪。
  问:如何识别这三种犯罪呢?
  答:管制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刑罚,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适用。因此,非法管制罪,是指无权管制他人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非法宣布某人只能在一个限定的范围内活动,他们活动要超出这个范围,必须经过允许等,就属于这种性质。
  搜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目的在于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分子。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论出自于什么动机、目的,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包括办案人员不按法律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决定进行搜查,都是非法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则构成非法搜查罪。
  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主人允许,没有合法手续和正当理由,擅自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或经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因此,凡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都要依法追究。
  (固原检察分院法纪科供稿)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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