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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法纪检察问答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568
颗粒名称:
法纪检察问答⑧
并列题名: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4月17日固原报登载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的文章。
关键词:
公民
通信
自由案
内容
问:什么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答:根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如: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或者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电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等等。
问:为什么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
答:通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相互联系的方式。通信自由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我国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首先是一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将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干挠,甚至造成一些严重后果,使他人的健康、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故必须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非法干涉和破坏。
我国刑法第149条规定:“对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固原检察分院法纪科供稿)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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