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检察问答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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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534
颗粒名称: 法纪检察问答⑦
并列题名: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4月10日固原报登载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的问答。
关键词: 宗教 民族 风俗

内容

问:什么是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答: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包括了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和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前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情肯严重的行为;后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为什么还要用法律手段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呢?
  答:由于宗教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宗教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消灭之前,要强行消灭宗教是不行的。在我国,宗教信仰是人们的思想信仰问题,不涉及政治问题,信仰宗教的人们能够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况且,在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里,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因而,宗教问题也往往与民族问题相联系,处理不好会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因此,必须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制裁。
  但是,对那些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或不属正当宗教活动的,如反动会道门以及一些人利用封建迷信骗取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问:犯以上两罪所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处罚?
  答:以上两罪分别侵害的客体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和我国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双。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自于故意,主体均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利买施的行为。如: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凉教场所及其它宗教设施的;强迫少数民族改变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以上两罪除具备上述特征外,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即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否则,只是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或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固原检察分院法纪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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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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