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检察问答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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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364
颗粒名称: 法纪检察问答③
并列题名: 重婚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3月6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重婚罪的问题及答复。
关键词: 法纪 检察 重婚罪

内容

问:什么是重婚罪?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
  问: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发生重婚的是否构成犯罪?
  答: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这种婚姻,我们又称之为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履行法律上的手续,但客观上当事人双方已经形成了既成事实的夫妻关系。因此,对于因形成事实婚姻而发生重婚的,同样按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以重婚罪论处。
  问:为什么要处罚重婚罪?
  答: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专门规定了对重婚罪的处罚,其目的在于确保我国婚姻法的贯彻、实施,维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决定的,也是共产主义道德的体现和要求。但是,目前我国确有一些人受封建剥削阶级和资产阶级腐化享乐思想的影响,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女性或以所谓传宗接代等卑鄙动机而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利用纳妄、“一子项两门、”“娶二妻”等形式重婚。
  重婚现象目前在我们固原地区还较为严重,尽管司法机关已处理多起,但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如固原县七营乡张堡村四队农民王俊珍,因其妻不生育,为了达到传宗接代的目的,便与同村妇女闵秀萍勾搭成奸,进而又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王闵二人均构成重婚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为了严肃法纪,必须同这种败坏共产主义道德,破坏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婚行为进行斗争,追究重婚罪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和犯罪分子的实际,对那些基于资产阶级思想一贯玩弄女性,喜新厌旧、腐化堕落的重婚的犯罪分子,或以拐卖、欺骗手段重婚的,可以从重处罚。
  问:哪些重婚案件可以由法纪检察部门受理?
  答:根据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分工,人民检查院法纪检察部门直接受理的重婚案件是“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控告”需要公诉的案件。而当事人、受害人自诉的重婚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固原检察分院法纪科供稿)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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