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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法纪检查问答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300
颗粒名称:
法纪检查问答②
并列题名:
非法拘禁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2月20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法纪检查的问答。
关键词:
法纪
检查
问题
内容
问: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答: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行为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在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是非法而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客观方面则表现对被害人身体实行强制,即以拘禁的方法,或者捆绑、隔离、监禁等方法,使其失去行动自由。
问:哪些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答: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要以非法拘禁罪处罚。非法拘禁行为中,往往有:捆绑、殴打、侮辱等情节的;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造成极坏影响的;出于个人的动机和目的,借故非法拘禁他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精神失常自杀的;以及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都构成非法拘禁罪。如国营六盘山林业局龙潭林场护林队长马万林等人,将偷砍树木的社员马生州、禹江江等七人非法关押两天两夜,并有殴打、捆绑等情节,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被当地检察机关依法追究。
问:对非法拘禁罪如何处罚?
答:对非法拘禁罪几种不同的行为和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法分别对待,进行处罚的。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并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节。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公民在认定某人确犯了罪时,如何正确对待?
答: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此,除公、检、法机关的合法逮捕和拘留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是公民认定某人确实犯了罪,也不能擅自将其拘禁,而是应当及时报告公、检、法机关依法逮捕或拘留,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将犯罪分子扭送到公、检、法机关。
(固原检察分院法纪科供稿)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
相关人物
马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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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生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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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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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
固原检察分院法纪科
责任者
六盘山林业局
相关机构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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