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检察问答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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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271
颗粒名称: 法纪检察问答①
并列题名: 刑讯逼供案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7年2月13日固原报登载的关于法纪检察的问答。
关键词: 法纪 检察 问题

内容

问: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答: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到高,乐感较强,使人不觉突然,而且听来有一种亲切感,易于接受。而降调类似普通话四声中的去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罪的行为人借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人犯权利,在主观上出自子故意,即是故意使用暴力等手段,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对人犯使用了暴力等手段进行逼取口供的行为。它的犯罪主体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问:人犯是指哪些人?如何理解肉刑和变相肉刑?
  答:所谓人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和正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为达到取得证据和口供的目的,对不属于人犯的人,如证人、无辜群众和其他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行为,也应以刑讯逼供论处。
  所谓肉刑和变相肉刑,主要是指吊打、捆绑、使用各种刑具,以及其它折磨人的方法:如罚站、罚跪、冻饿、日晒雨淋、火烤、车轮战、不准睡眠等等。
  问:本罪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哪些?
  答: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公安、检察、法院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干部,农村各级治保干部和国家机关委托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从司法实践中看、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基层单位的保卫干部、农村各级治保干部当中。
  问:同刑讯逼供犯罪作斗争有什么意义?
  答:我国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的立法意义,在于严禁刑讯逼供,依法保障人犯应有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一直沿袭的一种野蛮的司法诉讼制度。是违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但是由于刑讯逼供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特别是十年内乱期间,“四人帮”一伙鼓吹“棍棒底下出材料”,对被诬告的干部、群众使用种种酷刑,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后果极其严重,余毒还未能彻底消除,刑讯逼供行为目前还不能完全杜绝。一些公安、司法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觉得不依靠打骂等手段就搞不出口供;甚至还存在打骂犯罪分子,不算犯法的错误意识。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这就是从法律高度否定了刑讯逼供,以保证审讯活动能够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正常进行。对于端正司法人员的办案作风,加强同刑讯逼供的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固原检察分院法纪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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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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