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报复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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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3013
颗粒名称: 放火报复 害人害己
并列题名: ——谈放火罪、失火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12月12日固原报刊登一篇放火报复,害人害己的案例。
关键词: 放火罪 危害 处罚

内容

村民续××,因家中院墙被堂弟房屋后檐滴水冲塌,产生报复歹念。一晚,窜入堂弟院中,用火柴将其麦草垛点燃,烧毁麦草四千余斤。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续××有期徒刑四年。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或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是:(1)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构成放火罪,焚烧孤门独户住宅,一般也应构成放火罪。(2)必须具有放火的行为。放火罪的构成,只要求故意实施了放火行为即可,就是说只要放火行为实行终了,已经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了放火罪。(3)只能由故意构成。
  失火罪与放火罪不同。失火罪是指由于不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是:在主观方面是过失,是疏忽大意引起的火灾:在客观方面,必须是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仅有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轻微,则不构成失火罪。
  放火罪具有严重破坏性,它不仅可以使个别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到损失,而且会危及周围建筑物和其它物资,使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对失火罪,刑法规定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续××出于报复目的,故意放火焚烧堂弟院内麦草垛,不仅使堂弟财产遭到损失,而且危及邻居生命财产安全,因而构成放火罪。
  (吕松山)
  本版编辑 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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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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