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人格 败坏风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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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2842
颗粒名称: 损害人格 败坏风尚
并列题名: ——谈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11月7日固原报刊登一篇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的主要特征。
关键词: 妇女 卖淫罪 风尚

内容

徐XX,在某旅社任负责人兼旅社登记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与来旅社投宿的两名农村妇女勾搭成奸,后又以下流语言引诱,将其二人容留在旅社卖淫,并介绍四名男人,与她们嫖宿。徐XX从中获利九元,茶一斤、烟两盒及食物等。人民法院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徐XX有期徒刑十年。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或者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2)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即通过引诱、容留妇女卖淫,从中获取财物。
  所谓引诱,就是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等诱惑手段,勾引、诱骗妇女卖淫。所谓容留,就是为卖淫妇女提供卖淫住所和方便。不论是引诱,还是容留妇女卖淫,都是在妇女自愿情况下进行的。两种行为可以单独分别实施,但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构成本罪。
  卖淫是旧社会的腐朽现象。现在某些地方,又有发生。虽然少有,但影响极坏。由于卖淫既损害妇女人格,而且腐蚀人们的思想,瓦解斗志,败坏社会风尚。因此我国坚决取缔。处罚也较为严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犯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徐XX引诱、容留多名妇女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属于情节严重者,所以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是正确的。
  (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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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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