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 罪该判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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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2732
颗粒名称: 窝藏包庇 罪该判刑
并列题名: ——谈窝藏、包庇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10月10日固原报登载了窝藏、包庇罪,是指在他人实施犯罪以后,通过藏匿犯罪分子或者湮灭罪证等方法,积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
关键词: 犯罪 罪证 特征

内容

被告人邵××,明知同乡朱××是被通缉的杀人潜逃犯。但当朱××登门向他求助时,邵不但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和规劝其投案自首,反而给朱××资助钱、粮及衣物等,帮助朱查看地图,涂改介绍信,还用摩托车将朱犯送往火车站,代买车票,使朱得以逃走。朱××归案后,交待了邵××的上述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邵××有期徒刑二年。
  窝藏、包庇罪,是指在他人实施犯罪以后,通过藏匿犯罪分子或者湮灭罪证等方法,积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被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犯罪的分子,包括犯罪后潜逃和越狱脱逃的犯罪分子。至于他们犯了何罪,已经判刑或者可能判什么刑,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成立。(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积极提供条件,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责、逃避制裁的行为。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窝藏或包庇。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为其提供了帮助,不构成犯罪。
  对窝藏、包庇的处罚,因其对象不同而异。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包庇其它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者已离职的工作人员,包庇窝藏走私、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受贿的犯罪分子,隐瞒掩盖他们犯罪事实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包庇罪的规定处罚。如事前与罪犯通谋,以共犯论处。邵××明知朱××是杀人逃犯,而为其提供帮助,使其逃避制裁,构成了包庇罪。被处刑二年,是理所当然的。
  (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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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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