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 必须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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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2647
颗粒名称: 生效判决 必须执行
并列题名: ——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蒙某因离婚一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判处三个月拘役,维护了人民法院和法律的尊严。
关键词: 离婚 人民法院 调解

内容

蒙某,因离婚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与女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后女孩由女方抚养。调解书生效后,蒙某反悔,强行将女孩抱走,经多次教育,拒不执行调解书协议。为此,法院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蒙某仍不执行。后院长签署公告,限其十日内将女孩交给女方,蒙某再次抗拒执行。在强制执行时,蒙破口大骂并威胁执行人员说:“你们把我法办了,枪毙了"等。人民法院以蒙某犯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拒不执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其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制作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2)客观上必须具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指在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和终审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是指经法院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执行或者态度恶劣,阻止执行人员执行任务。(3)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故意抗拒不去执行。
  刑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蒙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判处三个月拘役,维护了人民法院和法律的尊严。(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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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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