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公德 国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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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2535
颗粒名称: 藐视公德 国法不容
并列题名: ——谈流氓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8月22日,固原报登载了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关键词: 流氓罪 侮辱妇女 公共秩序

内容

农民李某,利用给某中学掏粪之机,经常搞流氓活动;抬女生宿舍的门、向门内泼污水、投掷写有污言秽语的纸条;甚至公然在一名女生熟睡时,脱衣钻进其被窝,进行揣摸。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必须具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3)只能由故意构成。
  所谓聚众斗殴,是指结伙成帮,打群架闹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所谓寻衅滋事,就是没事找事,无事生非,肆意挑衅,故意捣乱。侮辱妇女,则指用下流语言或动作调戏猥亵妇女。
  其他流氓活动,是指除上述流氓活动外,出于流氓动机而实施的破坏公共秩序的无耻活动。如在公共场所割人衣服,剪人发辫,用锐器刺伤妇女乳房、臀部、阴部;向他人身上泼洒腐蚀液、污秽东西;多次从厕所下面偷看或用棍棒捣妇女阴部等。
  情节恶劣,指多次进行流氓活动,危害较大,后果严重的;在公共场合耍流氓,造成严重混乱的;对国际友人耍流氓,政治影响极坏的等。
  刑法规定:犯流氓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流氓集团首要分子或携带凶器进行流氓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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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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