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令智昏 贪污公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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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2291
颗粒名称: 利令智昏 贪污公款
并列题名: ——谈谈贪污罪
分类号: G529
摘要: 1986年6月20日,固原报登载了除司法机关给予严厉打击外,各单位领导应十分重视,完善财务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以防止贪污罪发生。
关键词: 司法机关 财务制度 贪污罪

内容

侯xx在某单位任会计期间,以收入不记帐、冒名顶替和重支多领等手段,先后贪污公款十四笔、金额一千六百九十四元七角九分。破案后全部追回。侯以前担任采购员时,还长期挪用公款一千九百一十五元零四分。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侯xx有期徒刑二年。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盗窃、骗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其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不包括私人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产非法占有的行为,这是构成贪污罪的重要条件,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一个主要特征。(3)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共犯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4)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前款罪的,并处没收财产,或判令退赔。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贪污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剥削阶级的恶习。解放后,我国虽然同贪污罪进行过严肃的斗争,但这种犯罪一直比较严重。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受资产阶级不劳而获思想的侵袭,财迷心窍,利令智昏,利用工作之便,千方百计地非法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产,据为己有,这是当前经济犯罪的一个特点。对此,除司法机关给予严厉打击外,各单位领导应十分重视,完善财务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以防止贪污罪发生。
  (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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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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