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事实 骗取钱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2247
颗粒名称: 编造事实 骗取钱财
并列题名: ——谈谈诈骗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06月13日,固原报刊登了关于诈骗罪的介绍。
关键词: 财物 公私 诈骗罪

内容

陈××,不务正业。为追求享受,以给他人代买木椽、自行车、兑换粮票为名,骗取十七人现金一千五百七十八元八角五分,粮票三百三十八斤。破案后经人民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陈××有期徒刑六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象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害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2)客观方面,是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不同的地方。(3)主观方面,是以直接故意为前提,同时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认定诈骗罪,必须要认真研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因为构成诈骗罪,必须数额较大。同时诈骗容易与借债不还、买卖赊欠或因解除婚约产生的财产纠纷混淆,还容易与代购物资中挪用公款错误混淆。
  有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拐卖人口、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诈骗财物、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等,因为其目的或侵害的客体不同,所以不划归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骗或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大,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是适当的。
  (吕松山)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

相关人物

吕松山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