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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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2188
颗粒名称: 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并列题名: 固原县人民政府发出通告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固原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向全县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决定在全县开展一次反盗窃斗争,严厉打击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
关键词: 犯罪 盗窃 治安

内容

为了保卫济经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不受侵害,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最近固原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向全县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决定在全县开展一次反盗窃斗争,严厉打击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
  《通告》限令有盗窃、窝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在通告发布后六十天内,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争取从宽处理。
  《通告》规定:对在期限内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立功者赎罪,立大功者受奖;对拒不交待间题,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毁灭罪证、继续进行盗窃犯罪活动的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的,依法严惩。
  《通告》要求: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制订安全防盗措施,落实治安责任制,确保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对于防范漏洞较多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对忽视安全防范,造成国家、集体财产严重被盗,损失数额较大的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造成被盗或重大事故的,按渎职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全县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同盗窃、窝赃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大胆检举揭发盗窃犯罪活动,教育、规劝违法犯罪人员及早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犯罪线索,协助查破盗窃案件有功的人员,将予以表彰或重奖。对知情不报,包庇、窝藏盗窃犯罪分子或赃物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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