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入狱 坑人害己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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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2109
颗粒名称: 盗窃入狱 坑人害己
并列题名: 谈谈盗窃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05月09日,固原报刊登了关于盗窃案的看法。
关键词: 盗窃罪 非法占有 财物

内容

潘某,曾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恶习不改,继续作案。两年内,勾结古某、潘某、赵某等人,先后流窜银川、中卫、固原等地,盗窃他人自行车七十五辆,价值一万一千余元。人民法院以惯窃罪判处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古、潘、赵等人也分别以盗窃罪和销赃罪判处了十二年至一年有期徒刑。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比例很大的一种犯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以盗窃为常业,或兼业盗窃,而且以盗窃所得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就构成惯窃罪。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观方面,必须是秘密窃取的方法,而且窃取的数额较大,从非法占有窃取的财物时,就构成盗窃罪。(2)主观条件,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必须意识到他所窃取的是公私财产,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盗窃罪的处刑,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对一般的盗窃犯罪,即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犬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惯窃、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和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当前,我区各地盗窃犯罪活动比较猖獗,他们乘夜深人静,四处乱窜,撬门扭锁,挖墙破窗,盗窃工厂、商店和农民的耕牛、架子车,或出没于市场、商店、影剧院,乘人多拥挤混乱,进行绺窃,摸腰包,盗窃自行车,社会危害性很大。特别是惯窃或团伙盗窃,搞得人心慌慌,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因此,对盗窃犯罪,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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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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