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旁装病 伤人抢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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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2057
颗粒名称: 路旁装病 伤人抢劫
并列题名: ——谈谈抢劫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04月25日,固原报刊登了关于抢劫罪的文章。
关键词: 财物 公私 财产

内容

拜某,自幼好逸恶劳,贪钱爱财。一日上午,他手持木棒,隐藏于路旁士窑内,伺机抢劫。适逢郑某推着自行车走来。拜某走出土窑,佯装有病求助。纠缠中,乘郑不备,朝郑某头上两捧,将其打伤昏倒。拜某劫走郑的自行车,仓皇逃离现场,两年后逮捕归案。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拜某有期徒刑九年。
   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 )侵害的客体,既是公私财物的所有关系,同时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抢劫罪的必备条件。(2)客观方面是以暴力侵袭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这是抢劫罪的一个重要特征。(3)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必须具有抢劫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劫他人非法所得财物,也应当认为构成了犯罪。因为这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那些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本来是属于公民私人或国家公共的合法财产,仍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而抢劫这些财物,仍然可以构成抢劫罪侵害的客体,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构成抢劫罪,一般没有抢劫财物数额的规定。因为这种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而且在侵害公私财产所有关系时,往往严重侵害公私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的人身权利,造成其伤亡和精神创伤,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因而是历来打击的重点。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拜某目无国法,公然实施暴力,抢劫他人,致郑头部受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拜某有期徒刑九年,是深得人心的。
   (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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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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