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犯《食品卫生法》理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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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2055
颗粒名称: 违犯《食品卫生法》理当处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5年,固原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起因违犯《食品卫生法》擅自生产冰棍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
关键词: 食品 生产 经济纠纷

内容

固原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起因违犯《食品卫生法》擅自生产冰棍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固原县卫生防疫站根据群众反映,对固原县三营镇冰棍个体户陈小琴、陈尕学生产冰棍的设备、卫生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简陋,无防蝇、防尘设备,生产工艺布局不符合卫生条件。并且,陈小琴从西吉县城迁至固原县三营镇时,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参加生产的四人中两人无《健康合格证》,并用机器循环水制作冰棍,产品未经采样化验,便在市场销售。固原县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员对其生产车间等进行检查后,责令其停业采取改进措施,补办手续,并委托三营医院监督执行。可是,陈小琴未按要求改进,继续生产销售。为此,固原县防疫站采取了建议供电部门停供其生产用电的措施。
   一九八五年元月二十五日,陈小琴、陈尕学向固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由于停电而耽误生产的损失及设备材料损失五千余元。固原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受理此案后,经多方调查取证,判决冰棍个体生产户陈小琴、陈尕学违犯《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属非法生产。固原县防疫站责令其停业改进的处罚是正确的,虽然建议供电部门停供其生产用电的做法不当,但并未造成设备材料损坏,陈小琴、陈尕学诉称因停电损坏机器设备是失实的,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无理的。陈小琴、陈尕学不服此判决,上诉后,经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固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马灵军 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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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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