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人格被判徒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2023
颗粒名称: 侮辱人格被判徒刑
并列题名: 谈侮辱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4月18日,固原报登载了一则关于侮辱人格被判徒刑的案件,并对侮辱罪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 侮辱罪 人格 特征

内容

农民马××,性情粗鲁。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晚,得知姐姐被田××打伤,心中甚气。次日晨,便邀集六人找田质问,发生争执。马××便说:“这是喂泥不吃,吃屎的下家。”边说边到厕所端来了粪便,指使同来的两个人把田的双手抓住,马××把粪便向田××嘴里硬灌,并在其身上糊抹。
  田××告发后,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马××拘役六个月。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在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采用捆绑、殴打等强制手段,如本例两人抓住田××的双手,马××强行灌屎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采用除暴力以外的其他一切侮辱方法,如用极其下流不堪、难以入耳的语言和难以入目的画绘、文字等方法侮辱他人;“公然侮辱”,指当着众人的面,采用多人听到或者看到的方法,当面进行人身侮辱。(2)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是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这是侮辱罪在主观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不具有这样的目的,不构成犯罪。侮辱与诽谤往往同时发生,但二者并不相同。“诽谤”构成犯罪,是指故意无中生有的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采取哪个罪行重,就以哪个定性量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马××强行给人灌屎,判处六个月拘役,是罪当其罚的。
  吕松山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

相关人物

吕松山
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