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小树 三年徒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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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1994
颗粒名称: 一棵小树 三年徒刑
并列题名: 谈谈故意伤害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4月11日,固原报登载了因一棵小树引发的故意伤害罪,并对故意伤害罪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 小树 特征

内容

丁××家一棵小树,被于×的小孩折断,为此丁妻与于×发生口角。晚上丁妻向丁诉说后,丁即去质问于×的丈夫,被人劝阻。此时丁妻拿着被折断的树枝赶来,与于×的女儿撕打。于×上前帮助女儿打丁妻。丁见其妻被打,就上前夺去于×手中木棍,向于右眼打去,致其“右眼钝挫伤,视力照前指数无法恢复正常。”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有期徒刑三年,并负担于×医疗费四十元八角七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2)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动机和目的。认定故意伤害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条特征,缺一不可。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当前,故意伤害罪在固原地区比较突出。特别在农村,常因一些区区小事,动辄打架斗殴,持械伤人,不计后果,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各级领导,应当十分注意搞好民间纠纷调解,防止民事纠纷激化,减少犯罪。
  (吕松山)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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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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