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妇女必须严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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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1932
颗粒名称: 强奸妇女必须严惩
并列题名: 谈谈强奸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3月28日,固原报登载了“强奸妇女必须严惩”一文,文章提到了一则强奸妇女的案例,并对强奸罪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 妇女 法律 强奸罪

内容

庞xx,曾多次采取“引魂”看病、拦路堵截等手段,对多名妇女施以暴力和精神胁迫,强行奸污;还奸淫一名痴呆妇女。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庞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违背妇女意志;(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理智健全,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妇女的意志。与痴呆妇女和正在患精神病不可能真正表达自己意愿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一般应按强奸论处。
  所谓“暴力”,是指对妇女的身体实行强制方法,如殴打、捆绑、掐脖子、堵嘴、强力推倒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暴力为后盾,进行恐吓、逼迫,或者以揭发隐私、破坏名誉等强制方法,使妇女产生恐惧,不敢反抗。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手段以外,用足以使妇女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如将妇女麻醉、用酒灌醉等。
  强奸妇女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刑法》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期刑。好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庞xx的犯罪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要特征,并且实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强奸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庞犯死刑,是深得人心的。
  (地区中级法院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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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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