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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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1869
颗粒名称: 故意杀人,必须严惩
并列题名: 谈故意杀人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3月14日,固原报登载了“故意杀人,必须严惩”一文,文章提到了故意杀人罪,是侵犯人身权利最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犯罪,不仅严重危害着公民生命安全,而且对社会秩序危害极大。
关键词: 故意 杀人罪 生命安全

内容

司机马某,与惠某通奸,经常有家不归。一日晚,马来到惠家,其妻杨某得知赶来,遇到惠的邻居赵某,赵向杨谈了马与惠同去西安之事。马某得知后,产生了让赵“断子绝孙”的杀人恶念。又一日晚、马开车来到惠家,其妻杨某尾随而至。马便怀疑是赵通风报信,就从车上取来双管猎枪,向赵及其两个儿子连放四枪。致赵的大儿子当场死亡,二儿子及赵本人重伤致残,霰弹还伤及两名过路行人。
  马某持枪杀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害的客体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不管是健康人还是多病的人,未成年人还是老年人。(2)客观方面是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的生命,可以表现为作为,亦即以积极的行为,如刀杀、斧砍、棒打、投毒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对被害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致其死亡。(3)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故意杀人罪,是侵犯人身权利最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犯罪,不仅严重危害着公民生命安全,而且对社会秩序危害极大。因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对这种犯罪的处罚是很严厉的。人民法院根据这条规定,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几年中,我区城乡民间,经常发生重大故意杀人案件,究其原因,多为一些区区小事,互不相让,有关组织处理不善,引起矛盾激化而发生。对此,应当引起每个同志的高度警惕,加强防范,减少杀人案件的发生。
  (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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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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