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刑律 岂能饶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1838
颗粒名称: 触犯刑律 岂能饶恕
并列题名: 谈谈什么叫犯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3月7日,固原报登载了触犯刑律 岂能饶恕的文章,文章提到了什么叫犯罪。
关键词: 行为 刑法 犯罪

内容

庞××,一贯流氓成性,利用“阴阳”身份,强奸妇女多人,被依法逮捕。审讯时问他这是什么行为,他说“耍了一下子。”业苦苦哀求饶恕。
  田××,为一件小事,用刀子把自己的外甥,一个戮死,一个戳伤。拘押期间,他说:“我到这儿(看守所)已经几个月了,啥时候让我回去?家里有妇人娃娃等我去养家糊口呢。”
  这两个人都不懂得,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
  什么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条规定,明确告诉我们,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这种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具备了这两条,就是犯罪。这两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离开这两条或者其中任何一条,都不可能正确认定犯罪。这里还应了解,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具有刑事贵任能力的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所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前面两名罪犯的行为,具备了上述犯罪的基本特征,因而构成了犯罪,应分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予以严惩。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