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图书馆
固原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固原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报纸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触犯刑律 岂能饶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1838
颗粒名称:
触犯刑律 岂能饶恕
并列题名:
谈谈什么叫犯罪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3月7日,固原报登载了触犯刑律 岂能饶恕的文章,文章提到了什么叫犯罪。
关键词:
行为
刑法
犯罪
内容
庞××,一贯流氓成性,利用“阴阳”身份,强奸妇女多人,被依法逮捕。审讯时问他这是什么行为,他说“耍了一下子。”业苦苦哀求饶恕。
田××,为一件小事,用刀子把自己的外甥,一个戮死,一个戳伤。拘押期间,他说:“我到这儿(看守所)已经几个月了,啥时候让我回去?家里有妇人娃娃等我去养家糊口呢。”
这两个人都不懂得,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
什么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条规定,明确告诉我们,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这种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具备了这两条,就是犯罪。这两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离开这两条或者其中任何一条,都不可能正确认定犯罪。这里还应了解,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具有刑事贵任能力的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所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前面两名罪犯的行为,具备了上述犯罪的基本特征,因而构成了犯罪,应分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予以严惩。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