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判处马仲乾马良臣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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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1793
颗粒名称: 海原县判处马仲乾马良臣徒刑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1月31日,海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了一起投机倒把、诈骗、贪污包庇案,判处马仲乾马良臣徒刑。
关键词: 法院 审判 案件 结果

内容

元月三十一日,海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了一起投机倒把、诈骗、贪污包庇案。罪犯马仲乾因投机倒把、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依法没收其房屋、电视机、收录机和手表;罪犯马良臣因贪污和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令其退赔贪污款二千四百九十五元三角。
  罪犯马仲乾,原是海原县人民法院法警,身为国家司法人员,执法犯法,乘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之机,谋取私利。从一九八二年八月至一九八四年十月,在中卫县迎水桥物资供应站购买木料一百三十六点八三方;在泾源县泾北乡沙源村购买檩条一百二十根,转手倒卖,经营总额五万一千九百零三元九角八分,从中牟利二万余元。马犯还采取伪造姓名、冒充机关单位等手段,诈骗木料十五点八方,水泥三十二吨,总价值七千四百余元。
  罪犯马良臣原是海原县建筑工司第三建工队队长。在政法机关调查马仲乾投机倒把犯罪事实时,马良臣知情不报,隐瞒真相,指示会计更改帐目,并亲自伪造证明,对马仲乾进行包庇。他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水泥十吨,伙同他人贪污建工队沙发、木料等,总价值五千八百二十八元六角二分,其中马犯分得二千四百九十余元。
  这两个蛀虫逮捕归案后,拒不认罪,但仍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吕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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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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