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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马万明等受到党纪处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1587
颗粒名称:
马万明等受到党纪处分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6年,泾源县原泾北公社党委,随意私分救灾粮,贪占集体物资,地检委根据地委决定,给予党纪处分。
关键词:
党纪
处分
纪律
内容
泾源县原泾北公社党委一班人,目无组织纪律,完全忘记了共产党员的宗旨,随意私分救灾粮,贪占集体物资,地检委根据地委决定,给予党纪处分。
1982年,泾北公社部分地区受雹灾,粮食减产,党委书记马万明置此于不顾,把5000多斤救灾粮私分给公社干部职工。1983年5月,召开党委会,决定把砂南石料厂生产的6200斤小麦、166斤清油私分给干部职工。6月10日又召开党委会,决定停办公社缝纫部,处理生产设备,把一台544.30元的锁边机以400元处理给马万明。1983年12月,县社队企业局拔给泾北公社扶植专业户的无息贷款1500元,马万明和公社党委副书记李金福不经会议研究,私自各贷款500元,其余500元由公社党委委员张士俊利用自己拿握大印之便贷去。除此之外,他们还采取各种手段,私分救灾粮票,借用(实际是有借不还)救济款等,造成很坏影响。地委决定,对原公社党委书记马万明、副书记禹明德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撤销现任职务的处分,给原公社党委副书记李金福、原公社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鄢自仓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清退贪占的所有钱物。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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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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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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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原泾北公社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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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南石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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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社队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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