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固原日报》 报纸
唯一号: 310420020220001157
颗粒名称: 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点
分类号: G210
摘要: 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共十七条。
关键词: 审计 机关 单位 监督

内容

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共十七条,其要点是:
  一、审计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和监督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是使我国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健康实行的重要保证。
  二、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工作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三、各级审计机关主要是做好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那些财务管理混乱、经济效益差、损失浪费大的行业和单位。对被审计单位有审核检查、调查、处理决定和通报等职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四、地方各级审计局在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领导下,实行双重领导。审计报告在报送本级政府的同时,还应报送上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地方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前征得上级审计机关的同意。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五、审计监督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的上报;审查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资料;作出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以及复审等。
  部门、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国家审计机关指导下,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审计机关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审计监督活动更好地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地区审计局供稿)

知识出处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

《固原日报》是中共固原地委机关报 ,1984年12月创刊。

阅读

相关机构

地区审计局
责任者
国务院
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