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两结合”兵役制度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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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唯一号: 310334020220000628
专题名称: 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两结合”兵役制度
文件路径: 3103/01/object/PDF/310311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0413.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1984年5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服役,当年未被征集者,22岁以前仍可被征。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或未满18岁的公民服现役。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义务兵服现役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服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役,超期服役的期限:陆军1~2年,海军、空军1年。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役期满5年,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的服役期,从改志愿兵之日起,至少服役8年,至多军事冬训(周城公社预备役独立团)服役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如军队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可适当延长。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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