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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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唯一号: 310334020220000627
专题名称: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文件路径: 3103/01/object/PDF/310311020220000002/001
起始页: 0412.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1978年3月7日,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兵役问题的决定》,确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规定部分超期服役义务兵可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6年之后,只限于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志愿兵服役年限,一般为15~20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可适当延长;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55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力,按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是年,义务兵服役年限规定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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