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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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61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管理
分类号: D669
页数: 3
页码: 1269-12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婚姻管理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宣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
关键词: 平罗县 谈婚论嫁 婚姻管理

内容

一、宣传《婚姻法》
  旧中国无婚姻法,政府不管民间谈婚论嫁之事。封建势力和宗教习惯始终左右着青年男女的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子女婚姻的沉重枷锁。尽管从不相视,也不相爱,一旦成婚,夫权就是王权,男子一张休书就可将女方随意抛弃,而女方无权提出与男子离婚,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有钱有势者可娶三妻四妾,可拿妇女当商品买卖,穷人无钱只能打光棍。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此,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只要是自由恋爱,双方自愿结为夫妻者,可领取结婚证书,成为合法夫妻。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问题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中共平罗县委印发《〈婚姻法〉宣传提纲》,组织全县各级干部普遍学习,深入宣传,利用各种集会和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简报等不同形式宣传贯彻《婚姻法》。1952年,在平罗县第八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专题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和深刻讨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重大意义。1953年3月,全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日活动,有关单位多次到集市组织文艺演出,利用秧歌、社火、墙报、画报,印发宣传材料,组织歌咏队,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大张旗鼓地对《婚姻法》进行宣传。通过宣传,不少回汉青年纷纷自找对象,双双对对到政府登记申请结婚。很多包办买卖婚姻,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及大夫小妻、童养媳等,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和解除婚约。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修改并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把结婚的法定年龄改定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县委、政府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
  1986年9月1日,卫生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平罗开始实行婚前检查。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2003年7月3日,国务院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于10月1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制订方案,给各乡镇印发有关婚姻登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传单约1万册,利用集市开展专题广播宣传。
  二、婚姻登记
  历史上政府不管公民结婚、离婚事宜。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实施《婚姻法》,规定:公民结婚、离婚需持所在乡、村介绍信,到区一级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或离婚证。至1951年12月,全县有485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到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书,有112对包办买卖婚姻,按《婚姻法》规定解除婚约。1956年,撤区并乡,婚姻登记权限下放到乡人民政府。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由公社负责婚姻登记。1980年,全县申请离婚的3445对,经调解和好的495对,自愿离婚的2019对,经法院判离的850对,判决不准离婚的81对。1981年,结婚登记2018对,其中初婚1944对,再婚74对;离婚106对,其中双方同意离婚37对,法院判离69对;复婚7对。
  1986年,全县各乡镇普遍设立婚姻登记处,配备专门的婚姻登记员,业务由县民政科管理,每年履行两次婚姻登记检查。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婚姻状况证明书,凡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群众均凭各乡镇或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全县21个婚姻登记机关统一使用婚姻登记专用章和登记卡片。对全县21名婚姻登记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1989年,各乡镇配备民政助理员负责民政事务及婚姻登记工作。1989年,申请结婚的男女实行婚前健康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患有传染疾病。
  1989~1995年,全县登记结婚7386对,其中初婚7330对,再婚56对;离婚562对:双方自愿离婚532对,经法院判决30对;复婚21对;履行婚检的6587对。
  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后,结婚、离婚登记由县民政局直接管理,设立婚姻登记处,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事宜。2006年,全县新婚男女达3537对。11月,国家民政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公布实施,规定婚姻档案保管期为100年。婚姻登记凭证,可为办理购房、买车、离婚、再婚、贷款、财产继承等提供法律依据。2008~2010年,办理婚姻登记7574对,离婚登记720对。2013年,办理婚姻登记16386对,离婚登记1369对。1985~2013年,全县婚姻登记档案76756件移交平罗县档案馆进行保管。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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