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社会事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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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615
颗粒名称: 第七章 社会事务管理
分类号: D669
页数: 9
页码: 1269-12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社会事务管理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区域勘界等。
关键词: 平罗县 社会事务 婚姻法

内容

第一节 婚姻管理
  一、宣传《婚姻法》
  旧中国无婚姻法,政府不管民间谈婚论嫁之事。封建势力和宗教习惯始终左右着青年男女的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子女婚姻的沉重枷锁。尽管从不相视,也不相爱,一旦成婚,夫权就是王权,男子一张休书就可将女方随意抛弃,而女方无权提出与男子离婚,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有钱有势者可娶三妻四妾,可拿妇女当商品买卖,穷人无钱只能打光棍。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此,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只要是自由恋爱,双方自愿结为夫妻者,可领取结婚证书,成为合法夫妻。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问题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中共平罗县委印发《〈婚姻法〉宣传提纲》,组织全县各级干部普遍学习,深入宣传,利用各种集会和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简报等不同形式宣传贯彻《婚姻法》。1952年,在平罗县第八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专题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和深刻讨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重大意义。1953年3月,全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日活动,有关单位多次到集市组织文艺演出,利用秧歌、社火、墙报、画报,印发宣传材料,组织歌咏队,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大张旗鼓地对《婚姻法》进行宣传。通过宣传,不少回汉青年纷纷自找对象,双双对对到政府登记申请结婚。很多包办买卖婚姻,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及大夫小妻、童养媳等,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和解除婚约。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修改并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把结婚的法定年龄改定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县委、政府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
  1986年9月1日,卫生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平罗开始实行婚前检查。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2003年7月3日,国务院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于10月1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制订方案,给各乡镇印发有关婚姻登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传单约1万册,利用集市开展专题广播宣传。
  二、婚姻登记
  历史上政府不管公民结婚、离婚事宜。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实施《婚姻法》,规定:公民结婚、离婚需持所在乡、村介绍信,到区一级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或离婚证。至1951年12月,全县有485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到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书,有112对包办买卖婚姻,按《婚姻法》规定解除婚约。1956年,撤区并乡,婚姻登记权限下放到乡人民政府。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由公社负责婚姻登记。1980年,全县申请离婚的3445对,经调解和好的495对,自愿离婚的2019对,经法院判离的850对,判决不准离婚的81对。1981年,结婚登记2018对,其中初婚1944对,再婚74对;离婚106对,其中双方同意离婚37对,法院判离69对;复婚7对。
  1986年,全县各乡镇普遍设立婚姻登记处,配备专门的婚姻登记员,业务由县民政科管理,每年履行两次婚姻登记检查。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婚姻状况证明书,凡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群众均凭各乡镇或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全县21个婚姻登记机关统一使用婚姻登记专用章和登记卡片。对全县21名婚姻登记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1989年,各乡镇配备民政助理员负责民政事务及婚姻登记工作。1989年,申请结婚的男女实行婚前健康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患有传染疾病。
  1989~1995年,全县登记结婚7386对,其中初婚7330对,再婚56对;离婚562对:双方自愿离婚532对,经法院判决30对;复婚21对;履行婚检的6587对。
  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后,结婚、离婚登记由县民政局直接管理,设立婚姻登记处,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事宜。2006年,全县新婚男女达3537对。11月,国家民政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公布实施,规定婚姻档案保管期为100年。婚姻登记凭证,可为办理购房、买车、离婚、再婚、贷款、财产继承等提供法律依据。2008~2010年,办理婚姻登记7574对,离婚登记720对。2013年,办理婚姻登记16386对,离婚登记1369对。1985~2013年,全县婚姻登记档案76756件移交平罗县档案馆进行保管。
  第二节 殡葬管理
  一、殡葬机构及管理
  历史上平罗县无殡葬机构,1984年7月,平罗县人民政府出台《平罗县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平罗县殡葬管理所成立,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配备职工3名,业务由县民政科管理。其职责: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具体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工作,办好丧主所需的各种服务项目;经常了解殡葬改革情况,总结推广殡葬改革工作经验,及时处理改革中出现问题;办理有关殡葬来信来访和其他日常工作。
  2000年,随着平罗县城的扩建以及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布5次迁坟通告。2001年,县农业化高科技开发园区和平罗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建设,经县殡葬管理所和城关镇宣传动员,该区域内723座坟墓顺利搬迁。
  2004年,对大平路及平罗四小建设区以及康熙饮马湖建设规划区内7969座坟墓全部搬迁。
  2005年,对石中高速公路两侧300米以内坟墓,红乐工业园区基地境内、明月湖规划范围内及110国道两侧坟墓搬迁,迁移旧坟1348座,还有265座无主坟墓通过民政部门和开发商研究妥善处理。
  2006年,发布9次迁坟通知,对县城规划新区、新建看守所、民族大街、平原水库、109改线工程及外延500米范围、翰苑湖规划建设范围内和203省道、高仁段110国道、石中高速公路两侧500米、平头公路两侧300米范围以内坟墓进行搬迁,迁旧坟1528座。
  2007年,自治区实施河西综合干沟建设工程,平罗县结合翰泉海建设,迁移旧坟墓近万座。
  2008~2010年,对石中高速公路、109国道、头石公路两侧500米内旧坟清理;对崇岗工业园、陶乐镇庙庙湖内影响客商投资环境的旧坟和影响滨河大道平罗段、浴山潭火车站施工的旧坟进行迁移,搬迁坟墓3000余座;对县城规划区、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平罗县境内旧坟实施搬迁,搬迁坟墓2300余座。
  2011年,开展乱埋滥葬治理,重点区域迁坟2300余座。2012年,加强移民村殡葬管理,对马山头乱埋乱葬现象进行清理整顿。2013年,实施平罗县殡仪服务市场建设项目,项目占地7.47公顷,建筑面积1.25万平方米,概算投资2217万元,投资1500万元。实施生态公墓建设项目,平罗县(红崖子)穆斯林生态公墓、陶乐马山头公墓土方填埋、道路平整、一期绿化和部分墓穴建造,一期工程全部完工,投资1140万元。
  二、殡葬改革
  平罗对死者实行土葬习俗延续几千年。汉族也有少数火葬者。新中国成立后,汉族在土葬时随意在耕地上圈坟,如前进村七、八队在耕地上圈坟20处,占地1.6公顷,占耕地面积6.9%。1958年,禁止圈坟,并将坟墓逐步迁出耕地。1974~1978年,在大搞农田建设时,彻底杜绝在农田中圈坟的习俗。
  1984年7月,《平罗县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县殡葬管理站配合各乡镇广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选择合适荒地规定回民公墓94处、汉民公墓137处,推动殡葬改革进程。
  2000年,加强县城殡葬市场管理,规划建设平罗县殡仪服务中心,地质勘探、地形测量及规划设计等各项工作,发放殡葬改革宣传单5000余张。
  2003年,制定公墓建设规划,选址定位,建设生态公墓3处。
  平罗穆斯林公墓(公益性公墓)占地5.46公顷,地址在城关镇老户村和星火村境内。该工程投资11万元,2003年6月动工,经过平整地面,建设道路桥涵,规划树池林带,打桩围栏等,于9月投入使用。委托平罗清真大寺进行管理。
  贺兰山陵园(经营性公墓)位于贺兰山东麓小水沟口北侧,距平罗县城30千米,距大武口6千米,占地43.1公顷,可建造各种墓穴3万座。2003年7月18日,陵园破土动工,由宁夏金顺集团承建并管理。一期工程投资268万元,建造牌坊大门1座、八角亭1座、生肖雕塑18座、打深井1眼,铺设高低压线路1千米,安装50千伏安变电压器1台,整修硬化铺设陵区道路10条2.5千米,植树4600株,整修陵地草坪、树池18.67公顷,建造墓穴156座。二期工程重点是道路硬化、园区绿化及引水工程和墓穴建造。
  长城公墓(经营性公墓)位于平罗明水湖以北古长城两侧,距县城8千米,距大武口10千米。公墓占地100公顷,可建造各种墓穴5万座。该公墓于2003年7月18日动工,由宁夏金顺集团承建并管理。一期工程投资188万元,建牌坊大门一座,管理用房146平方米,修建长城用墙20米,建设八角亭1座,建设82平方米大转盘1座,建造长城骨灰墙158米,建石雕生肖18座,整修主干道路1460米,整修墓区便道5260米,开挖引水渠4800米,建设扬水站1座,修小农渠12条5530米,开挖防洪排水沟5000米,平整墓地、草坪、宽幅林带、树池53.33公顷,架设高压线2.6千米,植树8.6万株,打深井两眼。
  2005年,各乡镇利用两个月时间,开展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和家族墓地调查统计。全县有50个坟堆以上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和家族墓地282座。制定《平罗县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对各乡镇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规划,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008年,制定平罗县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和平罗县殡仪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开展殡葬宣传,倡导文明节约节俭办丧事,印发宣传单5000余份。加强对公募审查,对贺兰山陵园和长城公墓年度检查。
  2010年,加强县城殡葬市场管理,规划建设平罗县殡仪服务中心,地质勘探、地形测量及规划设计等各项工作。开展殡葬宣传,发放宣传单5000余张。对崇岗工业园、县城规划区,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平罗县境内旧坟实施搬迁,全年搬迁坟墓2300余座,规范殡葬管理。
  第三节 地名管理
  1980年5月,县民政科开展地名普查,在全县各公社(镇)、区、县属各厂(场)矿,以航测图为基础,对境内行政区划、自然村庄、山川、河流、湖泊、沙漠、沟渠、道路、桥、涵、名胜古迹等全面调查,并与历史文献查阅对照,填写地名表册、制图、拍照。截至1982年6月,全县收录审定地名2261条,其中行政区划单位和居民点名称910条,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名称494条,绘制地图24幅,照片27幅。编纂15万字的《平罗县地名志》。
  2003年,县民政局设立地名办公室。遵照地名普查所审定地名名称来命名。新增加的建筑物和行政区划变更时,使其规范化、统一化。2004年后,统揽和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立及管理,使地名管理工作与社会文明相统一,发挥地名在社会交往和信息传播中的媒介作用,提高国有无形资产使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05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平罗县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和《平罗县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地名管理,对县城东街新建的居民区和鼓楼以北新建的医药药材公司大楼,审批名称为“新世纪家园”和“虹源商厦”。对县城新区各条道路重新进行更名:将大平公路更名为山水大道;将康熙大道更名为玉皇阁大道;将平西公路更名为沙湖大道;将富民街更名为翰林大道;将南北大街更名为鼓楼大街;将西环路更名为唐徕大街;将西三环更名为萧公大道。是年,平罗县进行第一次地名标牌设置工作,共设置街、路牌26块。由于县城规模扩大,街、路、巷需规范标牌。2006年6月至年底,设置一级街牌43块、二级街牌21块、巷牌18块。
  2007年8月起,建立地名数据库,将现有的地名数据录入地名信息系统。
  2008年,颁布《平罗县城市街路地名规划方案》,将县城所有街路重新进行规划命名。进行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普查人员对全县11类地名32项内容进行详细普查登记,共查到地名信息2000个6.4万条,其中行政区域地名14个,非行政区域地名6个,群众自治组织地名169个,居民点1047个,交通运输方面地名70个,水利、电力方面的地名252个,纪念地与旅游景点方面地名18个,建筑物方面的地名104个,单位名称304个,陆地水系8个。
  2010年,制订和落实《平罗县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狠抓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成《平罗县地名总体规划》并顺利通过专家评审。完善平罗县地名数据库。制订平罗县第二期地名标志牌设置方案,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制作安装第二期地名标牌55块。
  2011~2012年,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实施地名总体规划编制和农村地名设标工作,投资安装地名标牌72521块,荣获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示范县。
  第四节 社团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团体已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4年4月,平罗县盲人、聋哑人协会成立,这是本县成立的第一家社会团体,但官办性质较浓,而且是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
  1996年4月,平罗县铁城老年协会成立。这是离退休干部职工发挥余热,为社会再做贡献的群众性的团体组织。
  1999年,全县有社会团体45个,其中气功类5个(因其法人有异议依法取缔),对另外40个社团组织的活动情况、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对5个社会学术团体注销登记,对20个没有开展活动的协会社团撤销登记。
  2003年,登记社会团体1家,登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29家。全县有社会团体34家。2004年登记社会团体1家,登记的社会团体22家。2005年,新登记社会团体39家,撤销登记9家。河西10个乡镇都成立农村用水者协会。各类社会团体56家。有农村经济协会60多个,登记发证21个。2006年,新登记社会团体36家,撤销登记4家,在册各类社会团体88家。2007年5月,县民政局、财政局、物价所联合对各民间组织收费情况进行清理。11月,对平罗县水利学会等16家社会团体依法撤销登记。
  2009年,登记在册新社会组织92家,其中社会团体8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7家。
  2010年,新登记社会组织3家。对全县53家社会组织进行年检。指导、推荐平罗县通伏乡米业协会等10家农村专业协会参加全区示范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评定工作。
  2011~2013年,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登记管理程序,新登记社会组织6家。全县登记在册社会组织有87家。培育星级社会组织4家,其中通伏米业协会被评为5A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高仁乡乐海山西瓜协会被评为4A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被评为3A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红蕾幼儿园被评为3A级社会组织。完成社会组织年检工作。
  第五节 区域勘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长达798千米,1959年5月,两自治区就界线争议进行5次座谈,中央委派刘春参加,宁夏代表有汪锋、甘春雷、马玉槐、罗成德,内蒙古代表有乌兰夫、苏谦益、奎壁、王再天、古雅泰、杨立森,达成协议,称“五九协议”。
  1959年5月12日,中共中央(59)448号文件批转习仲勋、乌兰夫、汪锋三人《关于处理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划界纠纷的报告》,成立刘春、甘春雷、王再天3人领导小组,组成东段、北段、南段3个工作组,平罗属北段,由平罗第一书记马齐宪、石炭井支书段子玉、平罗县股长张烈、测缓员周志惠4人参加,通过勘测、打桩,于1960年8月30日划界结束,绘制五万分之一的示意图,9月15日,宁夏、内蒙古两自治区以(59)487号文件报中央备案。
  平罗县与内蒙古阿拉善旗的界线区域:从贺兰山的沙布尔合连接前线起,直向西经沙拉素沟脑子、榆树沟脑子、堵头沟到芨芨沟西脑为平罗与内蒙古阿拉善旗区划线。从芨芨沟脑起直向南经桃斯山嵬到干沟,折向西经劳山(即艾里万山),到西沙里素染为宁夏平罗县与内蒙古阿拉善旗西划线。以上两段以西、以北为内蒙古阿拉善旗管辖地区,以南、以东为宁夏平罗县管辖地区连接前线。从西沙里素染北脑起向南经古拉本敖包到头关,以中岭为宁夏平罗等县市与内蒙阿拉善旗区划线以西为内蒙古阿拉善旗区管辖地区,以东为宁夏平罗、贺兰、银川、永宁等县市管辖区。
  2002年10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函〔2002〕96号)调整石嘴山市部分行政区划:将平罗县的隆湖吊庄乡及崇岗乡的长胜、九泉、潮湖3个村划归大武口区管辖。根据《关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石政发〔2003〕26号),调整后的大武口区行政区域界线为:西与内蒙古相接,南到姚汝公路为界与平罗县相连,北与惠农县相邻,东以包兰铁路(平罗车站的站前路)为界与平罗县相接,总面积877平方米,调整后的平罗县总面积1568平方千米。此时,平罗县共计20个乡镇142个村民委员会1062个村民小组、1个街道办事处、14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2003年2月1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函〔2003〕30号),将平罗县12个乡、8个镇调整为4个乡、6个镇。将14个居民委员会调整为19个居民委员会。
  2004年3月25日,崇岗镇成立,撤销汝箕沟镇,设崇岗镇驻汝箕沟办事处,辖南街、北街矿部3个社区居委会。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国函〔2003〕139号)撤销石嘴山市陶乐县,将原陶乐县的红崖子乡、高仁镇、马太沟镇划归平罗县管辖。将马太沟镇改为陶乐镇,将高仁镇改为高仁乡。
  2005年5月中旬,平罗灵沙乡与惠农区礼和乡为多处河滩地发生边界纠纷。5月19日,平罗县与惠农区民政局到争议地段现场进行勘察,根据1997年双方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进行调解,平息矛盾。
  2005年12月,平罗县红崖子乡与内蒙古乌海市巴音陶亥镇因开垦河滩地发生边界纠纷。双方县、市和自治区民政、国土部门形成《关于都思兔河泄洪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4·20纪要)。2006年4月30日,双方政府在红崖子乡召开协议会,形成《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与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政府(2006)1号会议纪要》(4·30纪要)。2006年5月14日,双方民政厅在惠农区人民政府会议室召开协议会,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06)1号会议纪要》(5·14纪要)。
  2012年,开展第二轮县界联检工作,与大武口、惠农区的界线联检任务。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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