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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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60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社会救助
分类号: D632.1
页数: 7
页码: 1251-12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社会救助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城乡社会救助等。
关键词: 平罗县 社会救助 生活保障

内容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新中国成立初期,灾民、难民、游民、烟民、散兵为救济的主要对象,救济物资为生产上的籽种、生活上的口粮。1955~1958年,除对缺乏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孤残社员进行救济外,农村的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因灾造成的困难户和人多劳动力少困难户。1958年,全县贫困户2233户9950人,救济支出1.2万元。特别是1962年,大批职工精简退职,回乡务农,农村增加新的救济内容。至1979年,救济内容主要有生活困难救济,扶持穷社穷队救济,穷社穷队医疗救济,医疗欠款公益金减免,受灾救济,支农通电救济,灾民衣食救济,购买回销粮救济,灾民建房救济,籽种、饲料生活救济,受灾户安置等。1958~1979年,全县农村救济资金110.7万元,其中以1960年、1964年、1975年、1977年和1979年较多,分别为14.5万元、12.3万元、11.23万元、11.07万元、10.77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政府认真平反冤、假、错案,正确处理历史上遗留问题。除原有的残老孤幼救济和收入不固定、生活有困难的一般困难救济外,增加解决落实政策人员生活生产困难救济。1980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贫困户的扶持与救济成为党和人民政府在农村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救济面和救济资金逐年增加。1980~1987年,全县救济农村困难户94325人次,救济资金143.6万元。
  1989~2002年,农村救助仍以临时救助为主,实施制度性长期救济,除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外,每年开展一次“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发动全县干部职工、单位捐款捐物,用以救助贫困户。财政救助资金逐年有所增加。
  1993年,平罗县开始试行农村养老保险。
  1999年,全县对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不足500元的724户2792人给予人均补助150元,解决其生活困难。
  2000年,对全县因病致贫218人,因大病住院3人,因其他灾害造成贫困238人给予救济,临时救济支出5500元,生活保障支出6.65万元。对全县年人均纯收入不足500元的619户1183人给予补助18.09万元。
  2003年以后,全县临时性救济逐年减少,开始实行定期救助。将家庭人均收入较低的特困户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实行定期救助。同时,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工作逐步展开。全县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03年,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60元的2372户4834人首先纳入救助范围,为其发放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证,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2004年,救助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救助对象增至8400多人,救助金由银行代发,实行社会化发放。2005年,发放救助金80.5万元。2006年1~9月发放77万元。
  2006年10月,平罗县开始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特困群众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2277户3997人,发放低保金36万元,实行“一卡通”式社会发放。2008年,农村低保全面提标调整,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障农村困难群众达到4466户6182人,保障面由1.7%增加到2.3%,人均补贴由2007年的32.5元提高到55.9元,全年发放低保金199.5万元;2009年增加到5578户7378人,全年发放低保金581.6万元,保障面提高到2.7%。2010年,为8277名农村低保人员发放农村低保资金733万元,覆盖面增加到3%。2013年,全县农村低保10188人,发放低保金1552.1万元,保障面提高到4.58%。实施困难边缘群体临时救助440人,发放救助资金49万元。低收入群体生活得到保障。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新中国成立初期,城镇救济的主要任务是:疏散城镇流浪游民、乞丐、散兵和城市贫民,安置孤老残幼,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对烟民、无职业游民进行教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孤老残幼和无职业、无生产生活能力的,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
  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后,对城镇有劳动能力的,由政府引导、扶持、组织从事手工业、运输业、修理业、饮食业及临时搬运等。对确实无依无靠、丧失劳动能力的孤残老幼,采取长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的方式,予以安置照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党和政府城市救济工作方针政策,明确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发展,完善救济工作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给予救济。1953~1988年,全县城镇救济救助人数6422人次,救济救助金额24.58万元;1989~1997年,城镇救济救助6172人次,救济救助金额391.56万元。
  1998年末,县民政部门对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100元的城市贫困户进行调查统计,确定全县城镇57245人中,月人均收入不足100元的有241户1050人。
  1999年,县人民政府印发《平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平罗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式启动。确定第一批保障对象为241户1050人,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00元,1~6月,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0元;7~12月,每人每月补助43元。此后,根据保障对象变化情况和市场物价水平,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随之不断进行调整。2003年,保障标准提高到人均每月130元,2004年为170元,2005年为180元,2006年为190元,2007年为200元,2010年为230元。保障对象每年进行调减和新增,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三无”人员、城市建设失地农民等。2003年,全县保障城市低保户2745户7769人,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460万元;2005年,为2688户7378人,发放641万元;2008年,为3659户10075人,发放963万元;2009年,为3857户11913人,发放2080万元;2010年,为3488户9088人,发放1418.48万元。2010年,为2398名80岁以上城乡低收入老人发放高龄津贴238万元。针对市场物价上涨较快等因素,为11913名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群众发放冬季临时生活补贴119万元。
  三、医疗救助
  (一)农村救助
  2003年9月,平罗县被确定为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县人民政府把农村特困救助与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相结合,共救助重大疾病病人127人,救助12.3万元。2004年,县人民政府印发《平罗县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医疗救助1548户3647人,救助金额21万元,其中大病医疗救助62人,救助资金5万元。
  2005年,平罗县从农村医疗基金中向4413名农村特困户每人救助10元,作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特困户在年度内不交纳参保费用。同时,统一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户每人补助门诊费20元,记入个人家庭账户,注明“民政医疗救助”字样,个人家庭账户当年用不完的,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对患大病农村特困户,医疗费经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当年负担超过3000元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本人或家庭成员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2005年,实施大病救助45人,救助资金4.67万元。
  2006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平罗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全县2417户4451人农村特困户群众实施医疗救助,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每人10元,门诊费救助每人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患大病农村特困群众经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当年负担超过3000元,再给予10%的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众,在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2万元的,也列入大病救助范围,给予10%的救助。全年实施大病救助117人,救助资金17.6万元。
  2007年,修订《平罗县农村特困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采取基本医疗救助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措施,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的原则。
  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方面由民政局和残联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孤寡军烈属、残疾人等特困群众交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为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孤寡军烈属等进行门诊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孤儿每人200元,农村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每人100元,其他低保对象每人6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军烈属、残疾人和五保户等在2007年7月1日前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由民政局按10%~15%给予住院医疗救助;7月1日后,对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低保人员实行“零起付线”救助,持有关证件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再结算;住院总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按新农合医疗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每年只救助1次);住院总费用在2100~3000元,个人预交押金500元,按新农合医疗政策报销后,患者自付20%,多退少补,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按重大病对待。
  特大医疗救助方面2007年7月1日前,对于一般家庭患大病住院治疗,经新农合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2万元的,按规定程序到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符合条件的按10%的比例给予大病救助;7月1日以后,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符合救助条件的十种特重大疾病,在自治区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农合报销后,一年内住院自付费用在3万~4万元,由县上给予50%救助;4万~6万元的,由市上给予50%救助;6万~10万元的,由自治区给予5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2007~2010年,全县实施农村大病救助931人。自2008年开始,将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救助参合费10元,计8790元,2009年调整为30元,计26370元,住院实施“零起付线”。
  (二)城市救助
  2001年,平罗县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005年开始实施城市合作医疗工作,制订《平罗县城市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住院医疗补偿为主,覆盖城市下岗失业、无业群体等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6年,县民政部门对城市低保户每人救助20元参合费,加入城市合作医疗。2007年,制订《平罗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平罗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正式启动,是年救助大病患者17人,支付救助金47150元。2008年,救助67人15.6万元;2009年,救助35人10.2万元;2010年,救助189人95.64万元。
  四、教育救助
  1995年,平罗县城关镇拿出2000元现金资助2户现役军属子女上学。此后,各乡镇每年均对贫困家庭学生有所补助。
  2000年,平罗县人民政府制定《平罗县特困家庭子女就学基金资助办法》,决定县财政每年拿出20万元投入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大学生救助。2004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平罗县城乡特困子女教育救助暂行办法》,当年救助贫困大学生190名,发放救助金45万多元。2005年,救助贫困大学生243名,发放救助金74.3万元。2006年,在全县开展贫困大学生救助活动,救助贫困大学生296名,发放救助金113.8万元(其中全县干部职工捐款30万元,县财政安排30万元,每名区外大学生救助3000元,区内救助2000元)。2007年,救助378人,发放救助金118.45万元,其中各企业和14家基金会救助181人88.45万元。2008~2010年,共救助945人,发放救助金205.6万元。2013年救助293人,发放救助金90.3万元。
  五、住房救助
  1998年开始,实施住房救助工作,对特困群众给予适当补助,解决特困户的住房困难。1998~1999年,全县共为老复员军人建房98户;2000年,救助100户特困灾民建房,每户救助500元;2002年,救助灾民建房140户。
  2003年4月,平罗县出台《2003~2005年实施灾民建房规划》,用3年时间,为全县17个乡镇的571户特困户建新房。2003年,对48户特困家庭和优抚对象各投入1500元,采取由乡、村和群众帮工帮料的形式,帮建新房。2004年,为97户特困无房户或危房户建房各补贴2000元,投入补贴资金19.4万元。2005年,将黄河两岸防洪堤以内受洪水、凌汛和河岸塌方威胁安全的42户住房全部列入危房改造计划中,当年全县救助144户特困灾民建房。
  2006年7月中旬,县境内发生暴雨灾害,全县农村2003户住房出现险情,其中155户住房不同程度倒塌。县财政筹资100万元,争取自治区补助资金102万元,实施农村特困户和残疾人“安居工程”,确定家庭人口为1人的新建1间房,2~3人的新建2间,4人或4人以上的新建3间,每间住房补助5000元。2006~2007年,为678户特困户、残疾人建起新房。
  2008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危房改造五年规划》,按照“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要求、统一验收”的要求组织实施,是年危房改造1507户,2009年危房改造1510户。2010年,实施新农村建设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停止。
  六、城乡社会救助
  2012年,在全区率先出台《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实施细则》,组织村(居)民主评议低保,进一步完善低保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制度。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低保资金全部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全年取消享受低保人员3500余人,新纳入低保1500余人,全县保障城乡低保户16794人,发放低保资金3063万元。提高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水平,全年救助3739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658.6万元。实施困难边缘群体临时救助工作,救助478人,发放临时救助金56.6万元。2013年,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高龄津贴制度、孤儿养育津贴制度和困难边缘群体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低收入群体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全县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7116人(其中城市6928人,农村10188人),发放低保资金3667.25万元;实施困难边缘群体临时救助440人,发放救助资金49万元;实施城乡医疗救助3044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487.7万元。将80岁以上低收入高龄老人全部纳入高龄津贴范围,保障城乡高龄老人2239人(其中城市88人,农村2151人),发放高龄津贴609万余元。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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