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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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图书
唯一号: 31032002022000259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1
页码: 1235-12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平罗县优抚的基本情况。“三属”优抚、对红军的抚恤、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对老复员军人的优抚。
关键词: 平罗县 优抚 “三属”优抚

内容

一、“三属”优抚
  1951年12月统计,平罗县有烈属49户、军属657户、工属36户(以下称“三属”)。主要采取包耕、代耕、帮耕的形式及必要的救济优抚。1952年给1274户烈、军属提供优待粮36922公斤,给22户烈、军属包耕土地7.3公顷,给59户代耕28.63公顷,给820户帮畜帮工38185个。1955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采取集体优待工分制和国家现金抚恤相结合的办法,给853户烈、军属发生活补助费1.9万元,给868户烈、军属优待劳动日69826个。这种优抚方式一直延续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
  1980年9月1日,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通知精神,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做具体调整,对上述牺牲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抚恤金发放标准:参战民兵、民工(原怃恤金:牺牲者470元,病故者370元),统调为800元;班长、战士级(原怃恤金:牺牲者500元,病故者400元),统调为800元;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原抚恤金:牺牲者550元,病故者450元),统调为850元;营职或18~20级干部(原抚恤金:牺牲者600元,病故者500元),调为900元;团职或14~17级干部(原抚恤金,牺牲者650元,病故者550元),调为950元;师职或13级以上干部(原抚恤金:牺牲者700元,病故者600元),调为1000元。
  1985年,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宁民发〔1985〕第34号)文件精神,对22名烈士家属和5名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对标准做调整:城镇户口的烈属,每人每月由25元调为35元,农村户口的烈属由15元调为25元;城镇户口的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由17元调为30元,农村户口的病故军人家属由10元调为20元。是年,对22名烈士家属发抚恤金6605元,人均300.23元;牺牲病故军人家属8名,定期补助1728元,人均216元;失踪军人家属10名,定期补助2160元,人均216元。
  1990年,对全县义务兵1972户家属,发优待金68.95万元、奖励金7723元、其他基本优待金68.18万元。是年8月,将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金,由1989年590元提高到620元,减免义务兵家属义务工48920个,发动群众为义务兵家属帮工播种、收割、打碾等。1992年,全县17个乡镇优待义务兵家属323户,发放现金14.61万元。
  1993年3月6日,按照民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标准的通知》决定,从是年3月1日起,按下列抚恤标准执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6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标准。1994年,为326户现役军人家属发放优待金22.25万元。
  1995年5月,根据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区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病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1人居住城镇者85元,居住农村者60元;2人居住城镇者75元,住农村50元;孤身不论住城镇、乡村均为100元;1945年9月3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离退休干部配偶及有固定收入的补助100元;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没有固定收入的补助120元;对在保护抢救人民生命、国家集体财产及在战斗中牺牲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以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为140元。
  1996年4月,军属优待金平均提高到1500~1600元。是年7月,县人民政府对“三属”定期抚恤标准进行调整。
  1997年4月,平民发〔1997〕17号文件规定,将全县军属、烈属优待金平均标准提高到全年1700元以上。
  2007年,平罗县有烈属14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4人、病故军人家属2人。
  烈属:石云花(住糖厂家属院),董淑霞(住城关镇玉皇阁居委会),孙翠花(住头闸镇三渠村二队),陆生兰(住灵沙乡光明村五队),田学珍(住头闸镇头闸村五队),王秀梅(住姚伏镇张家墩村八队),马占山(住城关镇关渠村四队),王秀珍(住崇岗镇长青村八队),孙金萍(住崇岗镇暖泉村三队),石梅花(住崇岗下庙村九队),夏玉兰(住崇岗镇长胜村三队),孙金香(住崇岗镇崇岗村五队),王秀兰(住陶乐镇),李金凤(住太西居委会)。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谢淑花(住红崖子乡中滩村三队),周秀兰(住姚伏镇),马月英(住通伏乡团结村八队),赵红礼(住高庄乡广华村七队)。
  病故军人家属:翟新娥(住宝丰镇兴胜村六队),李金兰(住黄渠桥通润村)。
  二、对红军的抚恤
  1993年,根据平民发〔1993〕16号文件,对失散老红军张进才,由原来每月35元抚恤金调整到45元,从是年1月1日起补发。对陕北来平插户的老红军姜崇高,每月定期补助45元。1996年7月1日起,对红军战士生活补助300元,对西路军红军老战士补助200元,对红军失散人员补助80元。1999年1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类型的红军战士补助标准分别为450元、330元和100元。到2002年1月1日,分别调为650元、493元和130元。2004年,分别增补到800元、720元和240元。是年,失散老红军张进才去世,平罗至此无老红军。
  三、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
  从1950年起,遵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对能工作的安置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不能工作的安置在原籍。依照残废等级,按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带病的一律免费予以治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一律予以妥善解决。1979年,给10名残废军人平均优待劳动日190个。1984年,接收安置89人,残废等级为二等甲级2人,乙级18人;三等甲级29人,乙级40人。其中安置工作的48人,回原籍的41人。历年为解决残废军人困难发补助费15.51万元。1986~1987年,抚恤残废军人91人,二等甲级2人,乙级16人;三等甲级33人,乙级40人,发抚恤金1.6万元。
  1994年,全县在乡伤残军人35人,全年发伤残金1.47万元,其中:因战3人,年标准每人656元;二等乙级因公4人,年标准590元;因战7人,年标准416元。三等甲级因公4人,年标准400元;乙级17人,年标准342元。在职伤残49人,全年伤残金5814元。二等甲级因公4人,年标准122元;因战10人,年标准108元。三等乙级因公14人,年标准82元,以上五大项伤残金17.25万元。
  全县在城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和抚恤金人员416人,每月发放1.17万元,全年发14.03万元。其中:烈属16人,病故家属6人,复员军人379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4人,失散红军1人。1998年普查后,全县有优抚对象3534人,其中革命伤残人员69人,烈军属814人,红军1人,在乡复员军人539人,退伍军人2108人。1991年1月1日起,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普遍增加:特等因战由3540元增加为5340元,因公由3380元增为5180元;一等因战由2760元增为4000元,因公由2630元增为3370元,因病由2500元增为2740元;二等甲级因战由1550元增为2120元,因公由1440元增为2010元,因病由1350元增为1920元;二等乙级因战由1080元增为1320元,因公由1000元增为1240元,因病由960元增为1200元;三等甲级因战由748元增为900元,因公由728元增为880元;三等乙级因战由646元增为780元,因公由626元增为760元;在职特等因战由600元增为1000元,因公由750元增为970元;在职一等因战由500元增为800元,因公由460元增为750元,因病由450元增为750元。
  进入2000年后,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标准又不断增加。2002年,特等因战伤残8400元,因公伤残8240元;一等因战6480元,因公6350元,因病6220元;二等甲级因战3330元,因公3220元,因病3130元;二等乙级因战2230元,因公2150元,因病2110元;三等甲级因战1360元,因公1340元;三等乙级因战1210元,因公1190元。在职特等因战1800元,因公1770元;一等因战1440元,因公1400元,因病1390元;二等甲级因战690元,因公670元,因病650元;二等乙级因战580元,因公550元,因病530元;三等甲级因战440元,因公420元;三等乙级因战370元,因公360元。
  2004年10月1日,对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执行标准分10级:一级因战11200元,因公10800元,因病1044元;二级因战10080元,因公9600元,因病9200;三级因战8960元,因公8400,因病7800元;四级因战7280元,因公6600元,因病6000元;五级因战5600元,因公5040元,因病4560元;六级因战4480元,因公4200元,因病3600元;七级因战3360元,因公3000元;八级因战2240元,因病1920元;九级因战1680元,因公1440元;十级因战1120元,因公960元。
  四、对老复员军人的优抚
  1954年,改复员建设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生活困难者给予优待劳动日和资金补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弱多病者,给予按月定量补助,定补标准为6元。1979年提高到8元,到1985年为10~15元,1986年提高到18元。在这期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45人,每人每年优待劳动日100~150个。
  1989年,为解决老复员军人的“三难”问题,县人民政府筹集资金4848元,群众捐资995元,群众帮工300多个,拉运石料、砂子300余立方米,为其建房21间。还建立老复员军人医疗室,为其检查疾病及治疗,建立病历档案3015份。
  1990~1993年,全县各乡镇组织双拥机构208个,建立复退军人医疗站21个,在各医疗单位设专职医生36人,对复员军人负责治疗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和出诊费。有225名老复员军人参加医疗保健,有390人到指定医疗站治病,基本解决老复员军人看病难的问题。除此,政府投资6.15万元,群众帮工料达4000元为老复员军人建房313间。制定优惠政策,扶持168名较困难的老复员军人脱贫。全县584名退伍军人中有238名两用人才,县人民政府推荐安置工作。1995年12月15日,对全县145名在乡的老复员军人每月定量补助25~30元。2000年,为全县515名老复员军人及伤残军人办理就业优待证,对其就医实行30~50元的优待。对农村中经定补仍达不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的老复员军人一律列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56户老复员军人每户补助1500元建起新房屋。
  2005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52号、54号文件精神,从是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2元、155~160元。
  2008年,全县有各类优抚对象4059人,占全县人口的1.4%。其中“三属”18人,伤残军人96人,在乡老复员军人411人,参战涉核93人,其他优抚对象3441人。严对象发放生活补贴。2010年共发放优抚金200.6万元,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救助金15万元。2013年,全县有重点优抚对象744人,发放优抚对象抚恤金、生活补贴及定额医疗补助等597.26万元。

知识出处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平罗县志(重修) 下》

出版者:宁夏人民出版社

本书共分二十六篇,内容涉及自然环境、政区、人口、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工业、商业贸易、财税、综合经济管理、科技、政党与社团、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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